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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一男子已婚,工作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婚外的女子,二人很快发展了恋情。2年期间,

常德,一男子已婚,工作的时候认识了一个婚外的女子,二人很快发展了恋情。2年期间,男子为了维系亲密的关系,给婚外的女子转账125万。期间,妻子完全不知情,直到男子突发疾病离世,妻子整理财物时发现,丈夫竟然还有个小女人,两个人还有纠缠不清的财物关系。妻子气不过,就把这个女子给告了,要求她还钱。

眼看着事迹败露,小女人抗辩:我们是工作关系,有些工作款项,我已经还给他(男子)了,根本就没有125万这么多。

(红网百姓呼声5月16日报道了这则新闻。)

一切还要从车某在世的时候说起,那个时候的车某,风华正茂、事业顺利。

在一次工作经历中,车某结识了项目中的一个女工作人员陈某,当时二人互相也看对眼了。

随着工作交流的深入,车某跟陈某的交集也愈发频繁,陈某看到车某事业有成、也很有经济实力,瞬间也就爱上了对方。

没多久,这二人也就正式确定了婚外的关系。

为了能够稳定这份恋情,车某经常的给这个小女人转钱,只要是过情人节、或者相关的节日,车某也会给她发红包。

就这样,一来二往的,两个人交往了两年期间,车某给陈某合计转账了有125万元多。

本来两个人发展的是地下恋情,原配妻子刘某完全不知情,完全就是被这两个人蒙在鼓里。

要不是一场意外,刘某估计这辈子都被丈夫戏耍呢。

有一天,车某说身体不舒服,突发疾病,送医治疗无效离世。

本来丈夫的离世,给妻子刘某添加了不少悲伤,谁知道,就在清理丈夫生前财产的时候,刘某才算是发现了“惊天秘密”。

根据银行流水这边显示,丈夫生前,一直在给一个叫做陈某的女子转钱,前后转去了125万元,妻子这才得知,原来丈夫早就背着自己,背叛了自己的感情了!

妻子刘某气不过,认为这些钱,自己也有份啊,都是自己婚内的财产啊,丈夫哪有资格处理?外面的小女人哪有资格拿走?

刘某直接就上诉,将陈某给告了,要求她全额返还钱款。

而陈某却开始抗辩:她跟车某,就是同事关系,两个人之间的款项,很多都是工作转账,她也转回了不少。

总之,陈某就一句话:不还钱。

刘某气的很,立刻就向相关部门申请了对方银行账户保全措施,不让对方随意转移资产。

接着,相关部门就开始慢慢排查,核实车某生前跟陈某的关系、以及资金来往。

但是工作人员每次去找陈某,都会吃“闭门羹”,要么就是无法进行有效沟通,她拒绝协调,拒绝还钱。

相关部门则下发最后通牒,要是陈某继续拒绝、抗拒处理,会直接执行账户,届时后果自负。

直到这个时候,陈某才算如实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她是这段婚姻的婚外人士,干涉了刘某的婚姻,但是转账确实有回款,她也给车某回了不少。

最后,经过一番协调处理,细致释法明理,跟陈某明确了夫妻财产的处理权,认定陈某的行为违背道德、违背良俗,需要退还75万元给原配刘某。

如果陈某不及时、按时归还,则需要按照100万元履行归还义务。

这么一听,陈某立刻就在相关人员的监督下,按期将75万元全部支付到位,案件也终于圆满化解。

《民法典》第 153 条规定,违背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985条规定,婚姻中一方随意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给另一方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原配有权要求全额返还。

由此可知,这位婚外的女子,收取了人家丈夫的转款,此举已经构成了不当得利,她需要依法全额返还所有的转账,并且还要偿还利息。

《民法典》第 1062 条解释(2025)第 7 条规定,夫妻之间,一方存在婚外的关系,如果有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财产情况,另一方主张无效的,相关部门会予以支持。

由此可知,这位婚外的女子需要依法偿还全部的财产。

但是本案中的陈某,却不认可这个判定,她说都是工作转款,她也做了回款。法律依据是,谁主张谁举证。

如果不存在转账备注、没有用途、也没有对应的业务明细,或者提供的证据虚假,则抗辩不成立,陈某还是需要依法全额返还。

原配维权,依法有效,外面的女子一开始潇洒,但是不属于法律保护对象,最后可能还是人财两空。

对此,您怎么看呢?

案源:红网百姓呼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