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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挝登闻鼓直诉制度就已经相当完善了《隋书·刑法志》: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

隋唐时期,挝登闻鼓直诉制度就已经相当完善了《隋书·刑法志》:有枉屈县不理者,令以次经郡及州,至省仍不理,乃诣阙申诉。有所未惬,听挝登闻鼓,有司录状奏之。

《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唐太宗旁求谏诤,俯察讴谣,广延不讳之书,建登闻之鼓。于时在朝无阙政,四海无疲人,不遗听览。其击登闻鼓者,委金吾将军收进,不得辄有伤损,亦不须令人遮拥禁止。

《唐律疏议》:有人邀车驾及挝登闻鼓,若上表申诉者,主司即须为受。不即受者,加罪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