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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石,一穷小子娶不起媳妇,倒插门到一个下半身瘫痪的女士家,女士虽然瘫痪,却很

湖北黄石,一穷小子娶不起媳妇,倒插门到一个下半身瘫痪的女士家,女士虽然瘫痪,却很漂亮,俩人认识没多久就迫不及待发生男女关系,并有了孩子,所以立马结婚,婚后生活在女方父母房子。孩子出生没多久,男子就在这个家待够了,一走了之,对刚出生的孩子和行动不便的妻子不管不问,走了就没再回来。7年后,女子起诉离婚和女儿的抚养问题,判决结果出来了!

(信息来源于法制网)

汤女士肤白貌美,工作也不错,本可以找一个条件好的男朋友,但命运跟她开了一个很大的玩笑。

2011年,她身患重病,救治需要腰部穿刺,这有一定的风险,很不幸,她中招了,穿刺时伤到了脊髓神经,导致她下半身瘫痪,落下终身残疾。

刚开始时她根本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整日以泪洗面,甚至有想不开的时候,任凭谁开导也听不进去。

她的父母就这么一个女儿,女儿这个样子,爹妈比她还难受,后来汤女士也是考虑到了自己父母年纪越来越大,自己不能再让他们更伤心,于是她振作起来。

后来,社区又给她办理了低保和残疾证。这样,她的生活就有了基本保障。

渐渐的,她的生活一点点恢复平静,逐渐又步入正轨。

2016年10月,有人给汤女士介绍一个对象,汤女士本来还以为对方也是某方面有残疾。

但介绍人说对方是一个身体正常没有残缺的小伙,人也挺精神,就是家庭条件差点,所以愿意生活在女方家。

汤女士和家人听了觉得这样挺好的,正合她们心意。

于是,汤女士见了这个小伙李先生,虽然汤女士下半身不能动,但长相还是非常漂亮,所以李先生对她也动心了。

两人交往后,汤女士到父母总给他们二人私人空间,只要李先生来了,汤父汤母就找借口出去, 让他们独处。

他们见了几次后就发生了亲密关系,认识差不多半年的时候,汤女士怀孕了,他们就登记结婚了,婚后他们就一直住在汤女士父母的房子。

2018年2月,双方生育了一个女儿。

本以为日子会越来越好,但没想到,结婚后李先生缺少了往日的热情,生活的琐事,让他脾气变得很差, 经常和汤女士吵架。

汤女士觉得丈夫像变了个人似的,跟她想象的婚后生活一点都不一样,他不仅不关心自己,甚至对孩子也不管不问。

李先生每天回家很晚,回家倒头就睡,后来干脆就不回来了,他走的时候招呼都没打,说走就走,好像家里有妻子和孩子跟他没有关系一样。

李先生走后就没再回来过,期间也没打听过他的妻儿,没尽到一点当父亲的责任,更别提抚养费了。

7年后,汤女士起诉解除婚姻关系,要求李先生抚养女儿。

审理认为,汤女士和李先生夫妻二人多年来一直是分居状态,准予离婚。

女儿自出生以来一直随母亲生活,且女儿自记事以来从未见过父亲。若父母离婚,她自愿随母生活。

汤女士父母均有养老金,也表明愿意共同承担抚养外孙女女儿的义务。

所以判决女儿归汤女士抚养,李先生需支付女儿幼儿园阶段的各项花费共计60000元。

并从2025年8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9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

双方对此判决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第1079条:

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汤女士和李先生的婚姻属于感情破裂,无法调解,且分居超过2年,起诉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1084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汤女士和李先生的女孩子现在已年满7周岁,出生后就一直跟随母亲及外祖父外祖母一起生活,而李先生长期出走未归,一直未能尽到作为父亲的责任。

故认定女儿随母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父亲需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李先生没有尽到为人父为人夫的责任,一走了之的做法是极不负责的表现,如果当初没看好女方的残疾,就不要结婚,既然接受了,就好好过日子。

婚姻不是儿戏,生儿育女更是不易,没想好就不要行动,有行动就要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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