摊上大事了!浙江嘉兴,女子为新人服务,双方约好,工作13个小时,费用3500元。婚礼当天,女子助理看化妆师为新娘摘下金手镯后,随意放在桌子上,怕被人顺走,拿纸巾包了,交给了一个阿姨保管,她本以为这个阿姨是新娘家的亲戚。事后,新娘却说手镯不见了,让女子和助理要么赔偿2个4两多的金手镯,要么折价赔偿21万多。女子接受不了:我也不知道这个金手镯到底在哪里,她跳过了所有调查,直接把我们告了,那我们肯定希望以盗窃来立案,来查。可结果却让她傻眼了!
林女士是开婚庆公司的,2025年12月14日,她接了一个订单,为朱女士提供婚礼仪式的服务。
双方签了合同,服务13个小时,收费3500元,林女士这边需要为朱女士提供婚礼流程的统筹安排等。
当天中午,在新娘娘家拍完照片后,新娘换了身舒服衣服,准备去吃饭,化妆师帮她把手镯摘下来,随手就搁在桌子上了。
林女士的助理小胡看到手镯放在桌子上,担心被人拿走,就拿纸巾把它包了起来。
正好新娘家有一个阿姨进来,小胡就以为对方是新娘家的亲戚,也没多想,也没有去问对方的身份,就直接把镯子交给了这个阿姨,让阿姨帮忙保管好。
一个星期后,朱女士给林女士发来消息,问她金手镯放在哪里?
为啥隔了这么久才问?原来新娘一直以为,当时有人跟她说金手镯已经交给她母亲了,所以她压根没往丢了那方面想。后来在家里翻了一圈没找到,这才急了,打电话来问林女士。
可这时候,手镯早就不知道去哪了,新娘家也没有装监控。
小胡也只记得那个阿姨穿着黑裤子,至于阿姨的样貌特征,她也说不清楚,但是她记得当时朱女士家就5个人在,除了朱女士以及她妈妈,当时他们一个上厕所,一个去楼上了,剩下的就是那个阿姨了。
尽管林女士和小胡解释他们把手镯交给了穿黑裤子的阿姨,可朱女士那边还是没有找到这2个镯子。
2026年5月,林女士收到了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朱女士一纸诉状,将她和小胡告上了法庭,要求两人要么赔偿2个999的金手镯,重4.017两,要么折价赔偿21万余元。
林女士觉得特别委屈,她找来媒体。
她说自己也不知道手镯到底在哪里,但是在她看来,朱女士那边丢了镯子,应该先报警调查,不管是家里人还是外人,先查清楚再说,可对方跳过调查,直接把自己和助理告上法庭,这是说不过去的。
记者拨打朱女士电话,对方没接,林女士带着记者找到朱女士娘家。
朱女士母亲却称她不太想再讨论此事,他们已经交给律师去处理了,直接跟律师对接就可以了,在交给律师处理之前,他们已经沟通不下5次了。
林女士说需要新娘这边以盗窃立案,朱女士母亲却让林女士想怎么想操作就去操作好了,他们已经递交给律师去处理了。
后来林女士又跑到海宁派出所去问情况,民警告诉她,这事已经刑事立案了,手镯的去向还在调查中。
这场纠纷,小胡的出发点是好的,她看到金镯子随意摆在桌上,朱女士家办喜事,人来人往的,万一被人顺走,损失就大了,所以她用纸巾包好,把镯子交给了一个陌生阿姨。
可她错就错在没有弄清对方的身份,就随意把东西交了出去,她其实完全可以把手镯交给新娘本人,或者交给新娘母亲保管,那后面啥事都没有了。
可偏偏就是这样一个疏忽,导致林女士的金手镯不知道去了哪里。
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林女士和助理需要为新娘保管贵重物品,那镯子放在桌子上,小胡和林女士都可以不去管,但是从小胡用纸巾包好镯子,那小胡就应当把手镯保管好。
《民法典》第897条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小胡好心办了坏事,她没核实身份就把二十多万的东西给陌生阿姨,这属于重大过失,那手镯丢失,小胡和林女士大概率是要承担主要责任的。
但是拿走镯子的人,才是真正的“罪魁祸首”,新娘这边可以报警处理,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等案件调查清楚,如果实在查不清是谁拿走了手镯,再来民事诉讼,追究责任。
这件事也值得我们警醒,帮别人保管贵重物品,千万不要随便交给不认识的人,哪怕对方看着像亲戚,也得问清楚,不然出了事,是需要承担责任旳。
也有朋友提醒:千万不要用纸巾去包贵重物品,稍不留神就随手当垃圾丢了,到时候哭都来不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