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赞皇,一男子见KTV女服务员不仅漂亮,身材也好,于是与对方协商5000元去酒店开房,之后二人在酒店发生了关系,期间男子还拍下女服务员的不雅照和视频,然后与对方再次发生了关系。可男子还未满足,他拿走女服务员手机,要求对方陪自己几天。女服务员因害怕而选择逃离了酒店,而男子则用女服务员的手机,将那尚未接收的5000元又退了回来。女服务员逃离后越想越不对劲,于是报了警指控男子强 奸。警方经调查认定男子的行为只构成盗窃罪,后检察院对男子提起了公诉。目前,法院已作出判决!
事情发生在去年12月3日凌晨,41岁的栗某喝了点酒,一个人去了县城里的一家KTV,在包厢里,他认识了女服务员曹某,觉得对方长得漂亮身材也好,就动了歪心思,两人聊了没几句,就谈好了价格:栗某给曹某5000块钱,一起去酒店开房,谈妥之后,栗某当场就通过微信把5000块钱转了过去,然后带着曹某离开了KTV,去了附近的一家酒店。
进了房间之后,两人发生了第一次关系,本来按照约定,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可栗某却没有满足的意思,他趁着曹某穿衣服的时候,偷偷拿出手机拍下了她的不雅照片和视频,曹某发现之后又惊又怒,想要离开,可栗某直接抢走了她的手机,威胁说如果不陪自己再发生一次关系,就把这些照片和视频发到网上去,曹某一个女孩子,在陌生的酒店里孤立无援,心里害怕极了,只能被迫答应了栗某的要求。
第二次关系结束之后,栗某还是不肯放曹某走,拿着她的手机说要她陪自己几天,曹某越想越害怕,趁着栗某不注意,连手机都没敢拿,慌慌张张地跑出了酒店,她一路跑回了家,关上门之后才敢大口喘气,越想越觉得委屈和愤怒,于是拿起家里的电话报了警,指控栗某强奸了自己。
警方接到报警之后,立刻展开了调查,很快就把栗某抓获归案,一开始,警方是以涉嫌强奸罪对栗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可随着调查的深入,事情却出现了意想不到的转折,栗某被抓之后,交代了一个警方还不知道的细节:曹某从酒店跑了之后,他拿着曹某落在房间里的手机,发现自己之前转的那5000块钱,曹某还没有点击确认收款,一个贪念在他心里冒了出来:反正钱还没进她的口袋,我拿回来应该没事吧?于是他就用曹某的手机,操作了 "拒绝收款",把那5000块钱又原路退回了自己的微信账户。
就是这个看似 "小聪明" 的举动,彻底改变了整个案件的走向,警方经过仔细调查和取证,最终认定栗某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很多人看到这里肯定会问:女方明明说第二次是被迫的,为什么不算强奸?其实法律上对强奸罪的认定标准非常严格,核心是要看行为人有没有通过暴力、胁迫等手段,彻底压制了对方的反抗。
在这个案子里,两人最初是基于金钱交易自愿去的酒店,栗某虽然有偷拍照片、抢走手机的行为,但这些行为更多的是无理纠缠,并没有达到让曹某完全无法反抗的程度,而且从整个过程来看,曹某最后还是成功逃离了酒店,这也从侧面说明她并没有被完全控制住,所以综合所有证据,警方无法认定栗某构成强奸罪。
不过这不代表栗某就没事了,他偷拍他人私密照片的行为,侵犯了曹某的隐私权;抢走手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而最严重的,就是他偷偷把5000块钱转回来的行为。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钱本来就是栗某的,他拿回来怎么就算偷了?这里面有一个非常关键的法律点:当栗某把钱通过微信转出去的那一刻,这笔钱就已经脱离了他的控制,所有权已经转移到了曹某手中。
虽然曹某还没有点击确认收款,但她是唯一能够决定这笔钱去向的人,已经对这笔钱形成了事实上的占有,而栗某趁曹某不在,偷偷用她的手机把钱转回来,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按照河北省的标准,盗窃2000元以上就属于 "数额较大",要追究刑事责任,栗某盗窃的金额是5000元,已经远远超过了立案标准,所以检察院最终以盗窃罪对栗某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的时候,考虑到栗某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还主动赔偿了曹某1万元,取得了曹某的谅解,并且已经把5000元赃款退缴了,所以依法对他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栗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而那5000元嫖资,因为属于违法所得,也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这个判决结果出来之后,网上有很多不同的声音,有人觉得判轻了,栗某又偷拍又抢手机,还强行发生关系,只判个缓刑太便宜他了;也有人觉得判重了,拿自己的钱怎么就算盗窃了。
其实法律就是这样,它有自己严格的标准和边界,不会因为个人的情感而改变。这个案子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任何时候都不要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再聪明的 "小聪明",最后都会变成害自己的 "大麻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