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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因为要搬离小区,便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女子可随时无条件

上海,一女子因为要搬离小区,便将车位借给邻居使用,双方签订协议,女子可随时无条件收回车位。谁知,15年后,女子搬回小区要求收回车位,邻居却一口拒绝,还说女子已丧失使用权!女子一气之下将邻居告到法院,法院判了!

2002年,王女士因为工作原因,在上海某楼盘买了一套精装商品房,因为是全款而且是首批入住的业主,物业告诉王女士,他们给她申请了一个地下固定停车位的使用权,这个车位属于房子开发商所有,平时由物业管理,业主只需要每月缴纳一定租金即可放心使用。

当时,王女士并没买车,而且觉得一旦接受不但没使用到车位,每个月还要白白缴纳一定租金,不划算,就没打算要,但物业说现在用不着不代表将来也用不着,时代在发展,到时每家每户都少不了车子,最终,王女士被说动了,接受了这个车位。

过了几年,王女士确实买了车,也真正享受到了拥有自己固定停车位的便利,那段时间,小区里的私家车不断增多,而且后面进来的业主都没有地下停车位的使用权,车子只能停露天地面,很多时候,露台地面也不够停,只能想其他办法。

王女士的楼下的邻居陈先生就是个例子,陈先生只因比王女士晚入住1年,就没有获得地下停车位的权利,每天傍晚都为了车位的事情发愁。

2010年时,王女士一家人为了照顾儿子学业,搬去了另外一个区,并且在那也买了一套房子,于是,现在这套房子就空出来了,她打算把房子和车位都租出去,但是等了1个多月了,房子早找到租客了,车位却一直无人问津。

不久,楼下的陈先生找到王女士,说自己正好缺个车位,他巧舌如簧,说车位租金定高了,根本没人要,倒不如借给他,他每月帮王女士向物业缴纳车位费,王女士也别收他租金了。

王女士觉得陈先生所言在理,便答应了,并和陈先生签了一份协议,协议明确规定,地下车位出借陈先生期间,陈先生得履约按时向物业缴纳车位费,并且,王女士可随时无条件收回车位。白纸黑字,本无可争议,但事实并非如此……

2024年,王女士儿子已成家立业,已经不需要她和老伴照顾,于是,她和老伴打算回之前那处小区居住,回来后的第一时间,她就找到了邻居陈先生,要求其按约定归还地下停车位,及时把自己的车子开走。

可陈先生当即拒绝,还说王女士已经失去了车位使用权,王女士十分诧异,陈先生则拿出了一张他和物业的协议,上面写着车位使用权是陈先生的。

原来,当年王女士离开小区没两年,陈先生便找到物业重新签订了一份地下停车位使用合同,在新合同里,物业按着陈先生的意思把车位使用权的名字改成了陈先生的,并默认他可以长期使用。

知道真相后的王女士气愤不已,果断将陈先生告到了法院,要求其归还停车位。

法院经调查审理认为,当年,首批业主入住时,确实有一项福利,就是业主会分配一处地下停车位,但是这个停车位的所有权其实还是属于开发商,并且这个位置的分配,物业有明确规定,如果车位空出,自按照房屋购买登记顺序轮次往后分配,即当年王女士放弃车位时,应当有排在车位使用权往后最近的一位业主身上,而按物业房屋购买登记簿看,下一个轮到的业主并非陈先生,而且陈先生违反诚信原则,当年他私下与物业签的合同并不作数,最终判决该车位由物业收回按排队顺序分配给下一位业主,王女士和陈先生均无使用权。

对于此案,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