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50岁男子在路上边走边打电话,结果一个没注意,被路面上的“T”形地锁绊倒在地,摔成骨折,造成十级伤残,男子报了警,想找出地锁的安装者追责,后发现附近5家商户为了卸货方便都用过地锁,可没人站出来承认安装过,男子只好把5家商户全部告到法院,索赔24万。结局让人哭笑不得。
任先生躺在医院病床上,左胳膊打着厚厚的石膏。
医生拿着片子跟他说:桡骨小头骨折,以后胳膊可能没以前灵活了。
任先生一听,心都凉了半截。
说起来也是倒霉。那天傍晚7点来钟,天还亮着呢,任先生在一个车站后面的人行道上走着,手里举着电话聊得正投入,也没注意脚下。
谁料,他走着走着突然被一个黄色的T形铁疙瘩绊了一下,整个人直接扑地上了。
等他缓过劲来才发现,胳膊疼得完全使不上力。
到了急诊一查,左桡骨骨折,光住院就住了一个多月,前前后后复查了三趟。
问题是,那个绊倒他的地锁到底是谁弄的?任先生觉得必须得把这事搞清楚,好追究对方的责任。
报警之后,民警来了,结果附近监控恰好坏了,啥也拍不到。
这事一拖就是好几个月,直到2025年3月才查清楚。这地锁压根不是市政装的,是旁边5家做生意的商户为了自己卸货方便,合伙私设的。
5家都有钥匙,都在用,但你问谁装的,谁都不认。
城管虽然查明白了,但因为没法确定到底谁是安装人,没法按违规私装地锁去处罚。
任先生一看没人管,干脆把这5家商户全告了,要了24万多的赔偿。
法院审理的时候,先做了伤残鉴定,确认任先生的伤跟那天摔跤有直接关系,左胳膊功能受损,妥妥的十级伤残。
接着就开始掰扯责任。
法官认为,5家商户虽然不一定是装锁的人,但他们长期共用这把锁、互相配钥匙、谁都受益,却从没设过任何警示标志,明知道人行道上搁这么个东西危险,就是不管,这就是过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条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只要是在公共区域干了可能影响别人安全、扰乱公共秩序的事,哪怕没达到犯罪的程度,也属于违法。
商户私自在人行道装地锁,明显妨害了行人通行安全,已经触犯这条规定,就算没找到装锁的牵头人,只要实际使用并管控了地锁,就需要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但反过来说,任先生大白天走路一直在打电话,自己不看路,也有责任。
最终法院判下来:任先生自己担四成,5家商户合计担六成,每家掏2.3万出头。
两边都不服,都上诉了。
结果二审法院把城管的调查材料、社区证明、现场勘验记录全核对了一遍,认定五家商户确实是长期共同使用、互相受益,判得没毛病。
今年5月18号,中院终审落锤:维持原判,谁也别再折腾了。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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