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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判死刑,出去还要杀人!”法院一审判死刑,二审改死缓,一个如此嚣张的杀人犯凭什

“不判死刑,出去还要杀人!”法院一审判死刑,二审改死缓,一个如此嚣张的杀人犯凭什么不用死?

贵州铜仁,34岁的张某和罗乙曾合伙开店,后因经营不善关门,张某亏损2万余元。

他要求罗乙分摊损失被拒后,又到罗乙工作的餐厅理论。

恰巧在场的厨师罗甲为朋友罗乙帮腔,与张某发生口角。

罗甲只是一个旁观者,他与张某之间没有任何利益纠纷,那两万元的亏损与他毫无关系。

可就是这两句帮腔的话,让张某记恨在心。

2024年7月20日晚21时许,张某携带菜刀和尖刀,蹲守在餐厅后门。

他本意是等罗乙出来,结果先走出来的是罗甲。

张某上前纠缠,要求罗甲打电话叫罗乙出来。

罗甲拒绝后,双方拉扯起来。为了摆脱纠缠,罗甲出于本能打了张某一拳。

这一拳,成了张某一刀捅向对方的“理由”。罗甲当场倒在血泊中,年仅33岁,留下了年迈的父母、5岁的女儿和1岁的儿子。

案发后,张某自己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警方抓捕,这一行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自首”。

然而,他的自首并非源于悔罪,更多的是一种“死给你看”的嚣张。

庭审中,张某没有一句道歉,没有半点忏悔,反而对着法官公然叫嚣:“如果政府不判我死刑,我出来之后肯定还要杀罗乙。”

罗甲是家里唯一的顶梁柱,上有年迈父母,下有年幼的儿女,家中还欠着房贷。

而张某本人有抢劫罪前科,2011年因抢劫罪被判刑七年,2016年10月才刑满释放。

这次作案,距离他出狱不到八年。一审法院认定,张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亲属10万元。

被害人家属认为赔偿太少,提起上诉;张某自己也认为判重了,提起上诉。

2025年4月1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

改判理由只有两条:一是“本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二是“张某有自首情节”。

一、2万元亏损引发的杀人,算不算“民间矛盾”?

“民间矛盾”通常指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债务纠纷等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冲突。

本案的源头确实是朋友合伙开店的经济纠纷,属于债务纠纷范畴。张某报复罗甲,也确实间接源于此。

但问题在于,罗甲与张某没有任何债务关系,他只是帮朋友说了两句话。

将一条无辜的生命用“民间矛盾”四个字概括,罗甲的家人无法接受:“我儿子和张某无冤无仇,只是在别人发生口角时说了几句话,就成了所谓的‘民间矛盾’中的一方,这也太可笑了。”

二、自首情节,能不能抵消他的嚣张?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某确实在作案后自己报了警,一审、二审都认定了这一情节。

但他在法庭上公然放话“出来还要杀人”,这一言行充分暴露了他毫无悔改之意,人身危险性极高。

司法实践中,自首是“可以”从轻,不是“必须”从轻。

一审法院认为其自首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二审法院却认为“可以”从轻,这是两审法官对自首情节的分歧。

刑法明确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张某有预谋杀人,持械行凶,手段残忍,公然威胁再犯,认罪态度恶劣。这样的罪行,真的“可不立即执行”吗?

二审改判死缓并限制减刑,家属和公众普遍不理解,这不就是“不用死”吗?

死缓不是“不用死”。 死缓是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全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如果张某在死缓考验期内没有故意犯罪,期满后将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可减为有期徒刑;但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仍可执行死刑。

限制减刑是“终身监禁”的变体。 根据《刑法》第50条,对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限制减刑意味着,张某即使减为无期徒刑,实际执行刑期也将在25年以上,终身监禁的现实效果基本达到。

但家属的愤怒在于:

一个当庭宣布出狱后还要杀人的凶手,本应被永久与社会隔离。

他不仅有暴力犯罪前科,出狱不到八年再次实施残忍的故意杀人,刑满释放后的改造效果已经根本无需检验。

既然限制减刑可以确保他25年甚至终身出不来,那为什么不一开始就判死刑立即执行,让死者家属看到真正的正义?

家属的申诉近日被省高院驳回。判决书最后一句话是:“希望你们能息诉服判,从悲痛中走出来。”

可对罗甲的家人来说,悲痛又岂是那么容易走出来。

目前,案件二审判决已经生效,受害人家属仍在寻求法律途径申诉。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