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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人终害己!” 内蒙古,16岁男生在学校男厕所里被8名同学围殴,情急之下抄起厕

“害人终害己!” 内蒙古,16岁男生在学校男厕所里被8名同学围殴,情急之下抄起厕所里的扫把、簸箕进行反击,导致其中1名同学头部受伤,花了2万多块钱。事后,受伤同学难以释怀将男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男生及其父母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法院判了!

这起发生在2025年9月的校园案件,最近随着裁判文书的公开再次引发全网热议,很多家长看完判决结果都松了一口气,终于不用再纠结 “孩子被打了到底能不能还手” 这个世纪难题了。

事情的经过其实并不复杂,当天中午11点左右,内蒙古某中学的16岁男生李某,只是正常去学校男厕所解决生理问题,没想到一进去就被8个同学堵在了里面,这8个人里,带头的是13岁的王某,几个人不知道因为什么小事看李某不顺眼,上来就拳打脚踢。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那个场景,一个16岁的孩子,面对8个人的围攻,跑都跑不掉,厕所那么小的空间,连个躲的地方都没有,当时李某被打得头都抬不起来,情急之下,他只能随手抓起厕所里本来就有的扫把和簸箕挥舞着自卫,希望能把这些人吓退,给自己争取逃跑的机会。

混乱中,王某的头部被簸箕打伤了,事情发生后,学校报了警,警方也介入了调查,因为王某只有 13岁,没到法定的行政处罚年龄,所以最终只对他的监护人进行了责令严加管教的处理,而李某因为情节特别轻微,也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本来以为事情到这里就该结束了,没想到王某的家长心里一直咽不下这口气,他们觉得,不管谁先动手,反正自己的孩子被打伤了,花了2万多块钱的医疗费,这笔钱就该由李某一家来出。

于是,他们一纸诉状把李某和他的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全部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王某家长的想法其实代表了很多人的固有观念:“只要你把人打伤了,你就得赔钱”。但这次,法院的判决给了这种观念一记响亮的耳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重点查清了三个关键问题:第一,到底是谁先动手挑起的事端?第二,李某当时有没有面临现实的、紧迫的人身危险?第三,李某的反击手段有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最终,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民法典》第181条的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李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驳回了王某家长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给出的理由非常清晰,也很有说服力,首先,王某纠集7个人主动围堵、殴打李某,是不法侵害的发起者,李某没有任何过错。

其次,当时8个人打1个人,双方力量对比极其悬殊,李某的人身安全已经受到了严重威胁,他完全有权利进行自卫。

最重要的是,李某使用的扫把和簸箕,都是厕所里本来就有的日常清洁工具,不是他事先准备好的凶器,他只是在情急之下随手拿起挥舞,目的是为了摆脱围殴,保护自己,而不是主动攻击对方。

而且从结果来看,虽然王某头部受伤,但并没有造成重伤或者残疾的严重后果,李某的防卫程度和不法侵害的程度是基本相当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其实这起案件的判决,和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25号指导性案例 “江某某正当防卫案” 的精神是完全一致的。

最高法在那个案例里明确指出,对于校园霸凌引发的防卫行为,不能因为孩子不甘示弱、使用工具反击,就否定他的防卫意图。

判断防卫是否过当,一定要站在当时的情境下,从一个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角度去考虑,而不是事后诸葛亮,用成年人的理性去要求一个正在被群殴的孩子。

这个判决之所以能引发这么多人的共鸣,就是因为它说出了很多家长的心声,以前很多人都担心,孩子在学校被欺负了,如果还手,万一打伤了对方,不仅要赔钱,还可能留下案底;如果不还手,孩子就只能白白挨打,身心都会受到伤害。

现在这个判决给了所有家长一个明确的答案: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尤其是多人围殴这种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行为,孩子有权进行正当防卫,法律不会苛求一个正在被欺负的孩子保持绝对的冷静和克制,更不会让正当防卫者为施暴者的受伤买单。

当然,我们也要明白,正当防卫不是 “以暴制暴” 的借口,如果对方已经停止了侵害,或者只是轻微的推搡,就不能再进行过度的反击,遇到校园霸凌,最好的办法还是第一时间告诉老师和家长,寻求成年人的帮助。

但如果真的陷入了孤立无援的境地,被多人围堵殴打,那么保护自己就是第一位的,法律会站在正义的一边,不会让老实人吃亏,也不会让施暴者得逞。这才是法治社会应有的样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