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对小夫妻结婚几个月了,但每次亲热妻子都不尽兴,要娃也怀不上,妻子起了疑心,一调查,还真发现了问题:丈夫竟然诊断性功能障碍!更过分的是,丈夫婚前就知道,但却故意瞒着不告诉她。丈夫苦苦挽留:因为深爱,所以不敢说。但妻子可不吃这一套,坚持要撤销婚姻。判决出了:同意撤销婚姻!
很多普通人看完这个案件,第一反应都会觉得这就是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无非是男方身体有问题、双方感情破裂分开而已,但实际上法院判决的“撤销婚姻”和大众熟知的“离婚”,有着天差地别的法律区别。
在大众的固有认知里,夫妻过不下去、婚姻存在问题,唯一的解决方式就是起诉离婚或者协议离婚,但离婚的法律定义是,双方的婚姻关系真实合法存续过,只是后续因为各类问题解除婚姻,在个人户籍档案、婚恋记录、社会履历中,都会永久留下已婚的记录,即便后续再婚,也会清晰显示离异状态。
而婚姻被依法撤销的法律定义完全不同,撤销婚姻意味着从法律层面直接判定,这段婚姻从登记开始就不具备合法有效的基础,婚姻关系自始不存在,双方的个人状态会直接恢复到婚前的未婚状态,不会留下任何已婚记录,对于女方后续的婚恋、生活、个人征信和档案都不会产生负面影响。
这也是女方坚持申请撤销婚姻而非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也是法院公正裁量、保护被欺骗一方合法权益的关键所在。
不少网友对此产生疑惑,单纯的性功能障碍,为什么能达到撤销婚姻的法律标准?到底什么样的疾病才算法律规定的需要婚前如实告知的“重大疾病”?这就需要结合《民法典》的最新婚姻条款以及近两年全国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来解读。
以往很多人片面认为,只有严重的精神类疾病、传染性极强的重大传染病、致命性的恶性疾病或者家族遗传性重疾,才属于婚前必须告知的重大疾病,但从2023年至今全国多地法院的同类判例来看,司法实践早已更新了认定标准,持续性、难以根治、直接影响婚姻核心权益的生殖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均被纳入法定婚前告知的重大疾病范畴。
婚姻从来不止是一纸情感契约,更是具备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关系,合法夫妻的正常亲密生活、生育繁衍、组建完整家庭,是法律认可的婚姻核心组成部分,也是绝大多数普通人缔结婚姻的基础诉求。
如果一方婚前明知自己患有会直接摧毁婚姻核心功能、无法履行夫妻基本义务的疾病,刻意隐瞒不报,就会导致另一方在信息完全不对称、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完成结婚登记,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婚恋欺诈,完全符合婚姻撤销的法定构成要件。
本案中男方所谓的“因为深爱所以不敢说”,看似是深情,实则是极致的自私和侥幸心理。
真正的爱情和真心,一定是坦诚透明、尊重对方选择权的,喜欢一个人、想和对方组建家庭,最基本的底线就是不欺骗、不隐瞒,把自身的真实情况全盘托出,让对方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愿意继续婚恋、步入婚姻。
男方心里十分清楚,自己的病症经过多次治疗都没有好转,大概率无法满足正常的婚姻生活需求,也会直接影响生育,一旦婚前坦白,这段婚事大概率会告吹。
于是他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隐瞒病情,先完成结婚登记,用既定的婚姻事实捆绑对方,试图让女方婚后被迫接受这段残缺的婚姻。
他所谓的深爱,只考虑了自己想要结婚、留住伴侣的个人需求,完全无视了女方对正常婚姻生活、生育子女、组建完整家庭的合法诉求,无视了女方的青春成本和人生规划,这种自我感动式的隐瞒,从来都不是爱,只是为了成全自己的私心。
除此之外,本案还普及了一个重要的法律时效知识,很多人即便遭遇婚恋欺骗,也会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则错失维权机会。
《民法典》明确规定,当事人发现对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想要申请撤销婚姻,必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一年内提出,超过这个法定时效,就无法再申请婚姻撤销,只能通过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
本案中的女方维权意识极强,在查实男方婚前隐瞒病情的真相后,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诉讼,完全符合法定时效要求,这也是其诉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的重要前提。
现实生活中,不少受害者因为不懂法律规定,犹豫拖延、隐忍妥协,最终错失撤销婚姻的最佳时机,只能被迫选择离婚,给自己的人生履历留下不必要的记录,这也是这起案件带给普通民众最实用的普法警示。
随着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婚姻相关的裁判规则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公平,不再一味维护婚姻形式上的完整,而是更加注重婚姻的真实性、自愿性和公平性,坚决打击各类欺骗式、投机式婚姻,全力守护真诚对待感情、坚守婚恋底线的普通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试图用欺骗换取婚姻的行为,最终都只会自食恶果,不仅苦心维系的婚姻会被依法推翻,自己还会背负过错责任,承担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代价。
对于每一个普通人而言,步入婚姻前的坦诚相待,既是对伴侣的尊重,也是对自己人生的负责,更是遵守法律底线、守护婚姻本质的基本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