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大了!河南一男子拿着 1999 年的 93 万存折到银行取钱遭拒,银行声称存折系员工伪造、资金从未入账。男子一气之下起诉索要本息,银行反让涉事员工出庭作证。双方各执一词,而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竟让人大跌眼镜!
据史先生陈述, 1999 年他先后四次前往河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支行办理存款业务。2 月 13 日存入 30 万元,4 月 10 日存入 43 万元,4 月 30 日存入 10 万元,5 月 12 日再存入 10 万元,四笔款项加起来正好是 93 万元。
每次办理业务时,都是在银行柜台由工作人员张某(张某乙)亲自操作,存折上不仅清晰记录了每一笔存款金额和日期,还加盖了银行的业务专用章以及张某的个人私章。
在那个电子银行尚未普及的年代,这种手写加盖公章的存折就是最权威的存款凭证。史先生对此深信不疑,将这本存折小心翼翼地锁在保险柜里,一放就是二十七年。直到 2026 年,当他急需用钱,拿着这本保存完好的存折到银行要求兑付时,却遭到了银行工作人员的断然拒绝。
银行给出的理由让史先生当场懵了。工作人员告诉他,经过内部系统核查和档案比对,根本没有找到这 93 万元的任何入账记录。这本看似正规的存折,其实是当年的经办柜员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伪造的,银行从未收到过这笔现金。银行还拿出了 1999 年同期的营业日结单等内部财务凭证作为佐证,证明对应日期的账目中确实没有这四笔存款的踪影。
史先生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这个结果。多次协商无果后,史先生一怒之下将河南农商行汝州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兑付 93 万元本金以及按照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暂计 144829.4 元,同时主张由银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庭审过程中,案件出现了戏剧性的转折。银行不仅提交了各种内部凭证,还申请当年的涉事员工张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而张某在法庭上的一番话,直接将整个案件推向了另一个方向。
张某当庭承认,史先生持有的这本存折确实是他个人出具的虚假存折,上面的 93 万元存款记录都是他伪造的,这笔钱从来没有真正进入过银行的账户。更令人震惊的是,张某还表示,这本存折其实是他向案外人余某出具的,目的是为了 "做账" 使用,史先生本人对这一切从头到尾都是知情的。
面对张某的指证,史先生坚决否认,坚称自己确实存入了 93 万元现金,对所谓的 "做账" 一事毫不知情。双方各执一词,案情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本案中涉事员工张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伪造金融票证罪以及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一审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史先生的起诉。史先生不服一审裁定,立即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然而,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史先生的上诉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张某确实存在经济犯罪的嫌疑,一审法院依据 "先刑后民" 的司法规则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2026 年 5 月中旬,平顶山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立刻在网上引发了轩然大波。很多网友表示无法理解,认为储户手持银行盖章的正规存折,却因为银行员工的犯罪行为而无法取款,这对储户来说太不公平了。银行内部的管理漏洞,凭什么要让无辜的储户来买单?
目前,该案已经被移送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刑事侦查。史先生通过民事诉讼维权的路径暂时受阻,他只能等待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如果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能够证实张某确实侵吞了史先生的 93 万元存款,那么史先生后续仍然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