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一60岁男子开车带女子出去,到一红绿灯路口,俩人不管不顾,在车里 亲 密 互 动,不料,男子突然没了意识,女子慌了,赶忙打120急救,随后,女子跟救护车到了医院,全程陪同抢救,可抢救无效,半小时后,医生宣布男子死亡,女子报警,经过鉴定,排除 他 杀可能,男子为猝死,家属告到法院,要女子赔偿32万,法院怎么判?
2025年7月27日,早上7点,马某开车接到魏某,俩人一起出行,来到了某处红绿灯路口东边。
马某一看,这会周围无人,他忍不住和魏某开始了亲 密 互 动,可没想到,他太过激 动,突然就没了动静。
魏某一看,马某失去了意识,魏某急了,赶忙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不大一会,救护车来了,将马某抬上车后,魏某不放心,跟着车辆一起来到了医院救治。
可没想到,医生拼尽全力,抢救了半个小时,可还是遗憾的宣告,马某抢救无效死亡。
魏某惊呆了,要知如此,她怎么也不会和马某出来,可事已至此,后悔没用,她安排好医院的事情,立马又打了110报警。
警方赶到,马某把前后事情如实反映,警方做了全面的鉴定,不仅提取了两人的身体擦拭物做了基因型比对,还对马某做了毒 物 检验。
经过一番检测,结果显示,没有检出任何常见的农药、杀 鼠 剂或者镇 静 类 的药物。
因此警方排除了马某 中 毒 身亡的可能,8月11日,警方开出了非正常死亡证明,明确写着马某是猝死。
魏某以为,事情到这就算结束,可万万没有想到,马某的家属告到法院,要魏某赔偿他们32万!
魏某傻眼,我没害他,凭啥要我赔偿你们?
法院经过审理,一步步捋清楚了整个过程,按照侵权案件的规则,主张对方要负责的一方,必须得拿出证据,证明对方有错。
不但证明对方有错,还得证明损害结果和对方的行为有直接关系。
可马某的家属,从头到尾都拿不出证据,证明魏某对马某的死有什么直接的责任。
法院认为,两人之间的亲 密 行为本身并不违法,魏某也自始至终没有想要伤害马某。
因此,魏某并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并且,在马某出事之后,魏某第一时间就打了急救和报警电话。
而且,在马某抢救期间,魏某全程陪着抢救,她不是专业医护人员,能做到这一步已经尽到了该尽的义务。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错责任的核心就是“无过错则无责任”,构成侵权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有违法行为、有主观过错、有损害结果、行为和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放到本案来看,马某和魏某的亲 密 行为本身不违反法律规定,魏某从始至终都没有伤害马某的主观故意。
马某出事后她第一时间拨打电话急救、报警,全程陪同配合抢救,她已经尽到了一个普通人能做的全部救助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
马某的猝死是自身身体原因导致,和魏某的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不满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魏某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马某家属全部的诉讼请求。
这就是说,并不是谁死谁有理,在这件事上,魏某已经尽了自己所能尽的所有义务。
因此,即便家属心里难过,也不能把自己亲人离世的责任,随便扣在一个没有过错的人身上。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