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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敏私下拿病历去鉴定,结论有效吗?——兼论其用于刑事控告的合法性 在错换人生28

许敏私下拿病历去鉴定,结论有效吗?——兼论其用于刑事控告的合法性
在错换人生28年事件不断发酵之际,一个关键的法律争议凸显出来。许敏及其支持者怀疑病历被篡改伪造,于是许敏拿着从医院复印的病历复印件,私下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得出存在问题的结论,这遭到了杜新枝粉丝的质疑。他们认为私下委托鉴定不合法,这种质疑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许敏能否拿着这份鉴定结论去公安机关报案?
答案很明确,私下委托鉴定完全合法,许敏完全可以据此向公安机关再次提出刑事控告。
首先,我们要厘清一个根本的法律概念,当事人是否有权自行委托鉴定?答案是肯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关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可作为证据提交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最高法民申1039号案件中明确指出:当事人有权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对争议问题出具意见,该意见并非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而是一份“书面证据材料”,应采用私文书证的审查认定规则进行判断。
换言之,法律不仅不禁止私下委托鉴定,还明确承认其作为证据的资格。那些声称“私下鉴定不合法”的说法,是对法律的误解。许敏将病历复印件交给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真伪鉴定,这是法律赋予她的权利。
其次,关于“病历复印件能否作为鉴定材料”的问题,《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16条明确规定,患者有权查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等全部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制服务。许敏从淮河医院复印的病历,是医院依法提供、加盖证明印记的合法复制件。这批材料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医院原件一致)。至于病历本身是否存在篡改、伪造,正是需要鉴定机构查明的事实——不能因怀疑“假”就拒绝鉴定,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
再者,有人会说,私下委托的鉴定法院不一定会采信。确实,私下委托的鉴定与法院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效力上存在差异。法院委托的鉴定,检材需经双方质证;而私下委托的鉴定,双方可提出异议,法院也可能准许重新鉴定。但是,“效力相对较弱”与“不合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以“法院可能不采信”就认定“不能去做”,这种逻辑是错误的。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只要有初步证据证明存在犯罪嫌疑,公安机关就应当受理。私下委托的鉴定结论,完全足以构成这种“初步证据”。
更重要的是,在许敏所处的困境中,私下委托鉴定几乎是唯一可行的选择。此前,许敏曾向开封公路分局报案,但公安机关“以管理混乱”为由不予立案,甚至未对病历进行司法鉴定。许敏起诉淮河医院侵权赔偿后,医院又不同意提供原始病历由法院委托鉴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连“私下委托鉴定”都不允许,那许敏将永远无法证明病历被篡改的事实,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当公权力救济受阻、对方当事人不配合时,当事人通过私下取证的方式收集证据,是法律允许的救济途径。
综上所述,许敏私下委托鉴定的行为既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证据规则》第41条),又有法律支撑(私力救济),更有现实的必要性(公权力救济受阻)。
因此,许敏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拿着这份鉴定结论再次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她可以控告有关人员涉嫌伪造病历,涉嫌触犯《刑法》中的“伪造、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或“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虽然鉴定结论最终需经过司法机关的审查和可能的重新鉴定,但就“报案”这个层面而言,这份证据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那些称其“不合法”的说法可以休矣。 二八错换人生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