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濉溪,一女子清晨坐上60岁男子的车,然后二人在车里发生亲密行为时,没想到男子突然失去意识,女子急忙打120,结果男子还是没抢救过来,事后,男子家属将女子告上法院,索赔32万余元,最后法院这样判决!
信息来源:深圳新闻网
2025年7月27日清晨七点出头,安徽濉溪县某镇一处红绿灯路口东侧,60岁的马某把车停在路边。
车上,是他主动邀约的女子魏某。
两人在车内发生了亲密行为,就在这个过程中,马某突然脸色不对,紧接着整个人失去意识,瘫在驾驶座上,叫也叫不应。
魏某当时肯定慌了,但她没跑。
七点二十二分,她拨通120,把位置说清楚,把情况说清楚。
救护车到了,她跟着上车,一路陪着送到医院,守在外面等结果。
抢救了大约半小时,医生出来,马某临床死亡。
人没了,魏某还是没走。七点四十五分,她主动打了110,把前因后果、整个过程,原原本本告诉警方,配合调查。
这个"留心眼"的动作,后来证明是她保护自己最关键的一步。
警方介入之后,调查做得很细。
法医做了物证鉴定,STR分型检测结果显示,两人确实发生过亲密行为,且排除第三人涉案。
毒物筛查这边,淮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马某做了全面检测,敌敌畏、毒鼠强、各类镇静药物、安眠类成分,全部没检出,中毒这条路彻底堵死。
最终,警方在2025年8月11日出具了《居民非正常死亡证明》,认定马某系猝死,死亡原因是自身基础疾病急性发作,排除外力伤害和人为谋害。
这个结论很清楚了,但马某的家属接受不了。
他们觉得,人是在和魏某在一起的时候出的事,魏某就应该负责。
一纸诉状递到了濉溪县人民法院,要求魏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32万余元。
家属的逻辑是:如果没有魏某,马某不会在那个时候那个地方发病,所以魏某的行为直接诱发了死亡,有过错,就该赔。
听起来好像有点道理?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
庭审上,魏某这边拿出了一整套证据:120急救通话记录、110报警回执、警方调查笔录、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她的说法也很直接——两个人的行为完全自愿,她事先根本不知道马某有严重的心脑血管基础病,出事之后她第一时间呼救、全程陪同、主动配合调查,该做的都做了,凭什么赔?
法院审完全部证据,判了。
判决理由拆开来看,逻辑很清晰。
第一,两人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车内发生的事是双方自愿的,不违法,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魏某存在暴力、胁迫或者故意刺激的行为。
主观上没有伤害马某的故意,也谈不上过失,侵权责任的基础根本站不住。
第二,也是最核心的一点——家属说亲密行为诱发了猝死,但"诱发"不等于法律意义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要证明这一点,家属需要拿出实质证据,比如尸检报告,明确说明死亡与魏某行为之间的直接关联。
但家属既没有申请详细尸检,也拿不出任何有效证据。
民事诉讼讲究"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了,败诉风险自然由主张方承担。
第三,马某自己是60岁的成年人,患有高血压、冠心病,平时靠药物维持,医嘱明确禁止剧烈运动和情绪激动——这些他自己都知道。
在这种情况下,还是他主动邀约出来的。
自己的身体状况自己最清楚,明知风险还主动去,这个风险就该自己担,不能出了事再反过来让别人买单。
最后看魏某的救助行为。
发现马某昏迷后,她两分钟内就拨了120,全程没有离开,事后主动报警。
法律对普通人的救助义务,标准是"合理注意",不是要求你当场做心肺复苏或者保证把人救活。
魏某已经做到了一个没有医学背景的普通人能做的全部,没有遗弃,没有延误,没有逃跑,过错从哪来?
一审结果:驳回家属全部诉讼请求,魏某无需赔偿任何费用。
这个判决没有搞"各退一步"的和稀泥,死者家属确实遭遇了不幸,但不幸不等于有人要为此负责,法律不靠同情定责,靠的是证据和逻辑。
这件事真正值得记住的,是两件事。
一是马某自己60岁,心脏有问题,医生早就说了不能激动、不能剧烈活动,这道坎他自己没守住,这是最根本的原因。
二是魏某的处置方式,很多人在这种情况下第一反应是跑,跑了也许短时间内没事,但一旦被查到,解释成本会高很多。
她选择打120、打110、留下来配合,把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最终这一系列动作成了她在法庭上最硬的证据。
所以,如果遇到突发状况时,对方失去意识,一定不能逃,要及时救人,拨打急救电话,还有报警,如果尽力了还是没抢救过来,那也尽到及时救助责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