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杀人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有网友认为,如果刑法修订,精神病人杀人与正常人一样同样要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精神病人杀人的案子将至少减少一半!
说白了,我觉得"精神病"不该是杀人的护身符,你可以不坐牢,但杀了人就证明你有致命社会危害性,那就该被永远关进特殊精神病院别再出来;真恢复了能回社会,那你就是正常人,就得按正常人的法律全额承担刑责,法律保的是弱势群体不被伤害,不是保弱势群体随便伤人。
每次新闻里蹦出精神病人无故砍人、捅死路人的案子,评论区总是一片哀嚎:"凭啥他杀了人不用偿命?凭啥只送医院住几天就能接回家?"我完全理解这种愤怒。
现行《刑法》第十八条说,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但可以责令家属看管,必要时政府强制医疗。
法条本意是讲人道主义,发病时你没法像正常人一样形成犯罪故意,硬判你坐牢逻辑上说不通。
可落到现实里,这"强制医疗"四个字有时候软得像棉花:有的送进去评估两下说"不再具危险性"就放行,有的家属一哭穷就把人领回去,转头又出事。
老百姓怕的从来不是"治病",是明明有致命暴力前科却能被轻飘飘放回来,跟没事人一样逛菜市场。
所以我个人感觉,不判刑可以谈,但你先过了"社会危害性"这道关,一个精神病人已经实施了杀人这样极端暴力的行为,本身就证明他对公共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这时候"不追究刑事责任"不等于"不追究隔离"。
我认为凡是经鉴定无刑责但实施了致死暴力行为的,应统一收入高安保等级的特殊精神病医疗拘禁机构,实行终身监管治疗,没有"治愈到零风险"就不准踏出大门半步。
你要说这算不算剥夺自由?当然算,可一条人命已经没了,拿"可能有病"当理由把危险个体重新塞回人群,才是对更多无辜生命的漠视。
与其让大家活在"他会不会哪天又发作"的恐惧里,不如明明白白告诉他:杀完人你就进了另一套终身管束系统,别想混过去。
网上还有种更激进的说法我也觉得挺有意思,不管是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还是高龄老人,只要实施了同样的恶性刑事犯罪就该同等追责,法律保护弱势群体的初衷是保护他们不被欺负,不是给他们一张"我可以欺负人还不负责"的豁免券。
这话听着糙,但戳中了一个被忽视的逻辑漏洞:当我们把"身份"当成免责理由时,等于暗示某些人天然拥有高于法律的特权,这对受害者极其不公平。
当然我知道按现行法理完全同责不现实,可这个情绪本身值得正视,公众要的不是报复,是要一个确定答案:这人绝不会再有机会伤害我家人。
顺着这个逻辑往下推就更清楚了:既然他被认定为"不能辨认控制"才免刑责,那他就应该老老实实待在精神病院接受管控治疗。
哪天医学评估真的恢复自知力、完全回归理性,那从踏出病房那一刻起他就不再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而是完完全全的普通人,如果再犯事,一分不减免按正常人法律严惩。
当然以上都是我一个普通人对这事的解读取闹,不涉及法律意见。你咋看?觉得精神病人杀人到底该不该和正常人同责,还是该改强制收治制度?欢迎在评论区唠唠你的想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