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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枣没枣打一杆?”上海,女子不顾丈夫劝阻,与4名驴友相约去西藏某景区徒步。谁曾

“有枣没枣打一杆?”上海,女子不顾丈夫劝阻,与4名驴友相约去西藏某景区徒步。谁曾想,在徒步过程中,女子不慎从高处坠下,不幸身亡。事后,女子的家人找保险公司索要意外伤害保险金和寿险保险金,但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中明确指出潜水、跳伞、探险等高风险运动免于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女子家属认为,这种格式条款不作数,但法院给出了不同意见。

据悉,王女士是一家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也是一位资深的户外徒步爱好者,她经常会和驴友组队一起外出徒步旅行。

2023年9月份,王女士与4名驴友相约一起去珠峰东坡嘎玛沟景区徒步。这个景区的海拔在2000~5000米,且人烟稀少,还有原始森林,非常适合喜欢徒步和探险的人前往。

由于近些年去那里的人越来越多,为了防止意外发生,当地文旅部门还作出了规定,要进入进去徒步或探险,必须进行登记,并且雇佣向导。

王女士的丈夫一开始并不同意,认为那里太过危险,但架不住王女士的固执,只能放她离开。

然而王女士等人认为当地文旅部门作出的规定有捆绑式消费的嫌疑,所以没有登记,也没有雇佣向导,就直接进入了景区。

谁知王女士等5人还没进入多深,就发生了意外,王女士不慎从高处坠落,当场死亡。其他几名驴友则被吓坏了,立即联系了景区的管理方,同时也终止了继续深入。

事发后,王女士的丈夫查到王女士的公司给每位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包含了意外伤害险以及寿险。

因此,王女士的丈夫就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免责条款中写得十分清楚,对于潜水、跳伞、探险等高危运动免于赔偿,而且还是加粗加黑的字体。

但王女士的丈夫不认,认为王女士只是去徒步,不是去探险,而且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没有对该免责条款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所以该免责条款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

双方协商无果,闹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这份意外伤害险的免责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496条第2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在制定免责条款时,必须以显著方式提醒,并且对免责条款内的具体规定,作出详细的解释,否则该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具体到本案,法院发现这份保险是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的团体险,在购买保险时,免责条款的内容都是加粗加黑显示,且公司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免责条款的含义都已经清楚。

既然如此,这份免责条款就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王女士的丈夫认为王女士只是去徒步,不是去探险,免责条款中并未说明徒步不得理赔。

法院认为,免责条款中已经对探险作出了定义,是指明知存在生命危险,仍故意置身于危险中的行为。

王女士等人前往的景区具有大面积的原始森林,而且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当地文旅部门明令要去必须登记和雇佣向导,这也说明了危险性较大。

但王女士等人没有登记也没有雇佣向导,所以后果应当由他们自行承担。

综上,王女士的意外身亡,不符合意外伤害险的理赔条件。

最终,法院仅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女士家属寿险保险金1万元。

最后,户外徒步的确是个人的一种选择方式,但既然是个人的选择,那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不能说出了事就怪这怪那的,保险公司虽然有时候很不厚道,但也不能当冤大头不是。

(注: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