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放的摄像头?湖南衡阳,女子在某主题酒店开了房间,都住了好几天了,却在不经意间发现了一个摄像头!这可把她惊出了一身冷汗,真害怕这几天隐私暴露了,赶紧反馈,店家却说不知道,不是他放的!报警后,民警来取了证,店方也表示会配合调查。
6月18日,大皖新闻报道了这则消息。
她是出差来这的,定了这家店,住了8天,房费648元。
她每天晚上回来,私密空间完全没顾忌,经常洗完澡后穿着清凉。
但这天不小心碰到了房间的假花,里面掉出来一个黑色小东西,着实把她吓了一跳!
她一看,这不是摄像头吗?住了这么久才发现,这让她开始后怕。
她第一时间找店家,质问房间怎么会有这种东西?
对方倒是挺淡定,表示不知情,这玩意肯定不是他们放的!
这态度让女子火冒三丈,眼看不是解决问题的态度,赶紧报了警!
当天民警调查取证,做了记录,表示会积极调查。
第二天店家想起来找女子,想商量看看咋办,但女子这次不商量了!
她反而一直强调隐私问题,质问自己找谁去要回那些拍到的画面?
这话一出,店家觉得跟她谈不下去了,这事竟然暂时不了了之。
但是这女子从那天后,竟然病了。
她每天焦虑、睡不着、翻来覆去的情绪急躁,还特意去看了,诊断出来:适应障碍!
这下事情越来越复杂了,到底责任怎么界定呢?
《民法典》有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这么个摄像头在房间,触犯隐私是肯定的,这女子肯定是穿着和行为比较随意,才会这么惊恐。
但是谁放的呢?现在没人承认呀,那咋办呢?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客人住了店,你就得负责人家隐私安全!现在出了这样的事,就是管理不到位,职责疏失,理应尽快承担责任,可不是一句不清楚不是他放的,就能推掉的。
现在离谱的是,这女子还明确出现了精神问题,诊断书都拍到桌子上了,所以聊赔偿时,这个精神损失赔偿不可避免了。
《民法典》第1183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这店方最初处理的很不妥,第一时间不是赶紧道歉争取赔偿,反而推说不是他放的,直接错过了最佳时机!
亡羊补牢未为晚也,现在赶紧,该道歉道歉,该赔偿赔偿,先把这女子的问题解决了,才是正事!
然后这个问题可得引起重视了,该清理的清理,该检查的检查,以后杜绝这种情况。
开门做生意,讲究一个信誉和口碑,这事处理不好,真闹大了,谁还敢去住,你说对不?
这事你怎么看呢?欢迎大家评论区聊一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