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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一女子去剧院看歌剧,现场乐队开始演奏了,身边的大妈还在和朋友说话,女子就“

上海,一女子去剧院看歌剧,现场乐队开始演奏了,身边的大妈还在和朋友说话,女子就“嘘”了一声,好心提醒下她安静一点,没想到大妈突然说自己耳朵不舒服,是女子刚才那一声“嘘”造成的,要求女子陪她去医院检查,女子拒绝了,大妈把女子告上了法庭,最后法院判决让人意外。

信息来源:个人网友分享

2025年7月6日下午,上海一名女子倪某去剧院看歌剧。

第二幕马上要开始时,现场灯光已经熄灭,乐队也开始演奏了,可她身边一位大妈还在和朋友说话,影响了旁边观众看演出。

倪某见状,就转头把手挡在嘴前,朝大妈轻轻“嘘”了一声,意思很简单,就是提醒对方安静一点。

本来这事到这一步,按常理说也就过去了。

可谁能想到,过了二十多分钟后,大妈突然说自己耳朵不舒服,还认为就是倪某刚才那一声“嘘”把自己耳朵弄伤了,要求倪某陪她去医院检查。

倪某觉得自己只是正常提醒,而且声音也不大,不可能造成什么伤害,就没有答应。

结果,大妈直接报了警。

警察到场后,大妈去医院做了检查,当天检查结果并没有发现大问题。

后来在警方调解下,倪某向大妈道了歉,大妈也同意不再追究,这件事当时算是和解了。

但事情并没有真正结束。

到了第二天,大妈又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显示为右外耳挫伤、右爆震性聋。

于是她又改口了,要求倪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一共7.5万余元。

倪某不同意,大妈就把她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大妈坚持说,倪某那声“嘘”很尖锐,穿透力也强,正是这一下让她耳朵出了问题。

她还说自己当时签和解协议的时候,天比较晚,人也有些迷糊,民警催得又急,协议内容也没看清,所以那份和解不是她的真实意思,不能算数。

倪某这边一直喊冤,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善意提醒,想让对方别影响别人看歌剧,根本不可能造成什么耳朵损伤。

她也申请了相关说明,希望法院弄清楚这件事到底和她有没有关系。

一审法院审理时,还专门问了大妈以前有没有做过听力检查,大妈说没有,平时身体也一直不错。

法院也尝试调取剧院现场监控,但因为摄像头离座位比较远,而且没有声音,灯光又已经关了,根本看不清当时具体发生了什么。

法院最后认为,这件事首先要看现场情况。

根据查明的事实,歌剧第二幕开始时,大妈还在持续和同伴说话,这本身就影响了周围观众的正常观演。

倪某用手挡在嘴前,轻轻“嘘”了一声,目的就是提醒对方安静,属于比较常见、也比较克制的做法,不能说她有恶意,更谈不上故意伤人。

而且,大妈和同伴在倪某提醒后就停止了说话,这也说明倪某的提醒确实起到了作用。

从这个角度看,倪某的行为本身没有违法问题。

再往后看,法院也觉得,从常理上讲,一声近距离的“嘘”声,和能造成爆震性聋的那种强烈冲击波,根本不是一回事。

大妈的两位诊疗医生在接受警方询问时也明确说过,正常的“嘘”声一般不可能造成爆震性耳聋,也不能因此判断对方听力下降。

另外,从病历看,大妈当天急诊时,右耳鼓膜结构完整,标志清晰,没有看到充血和异常分泌物。

后来门诊检查虽然显示双耳耳声发射未通过、听力曲线有变化,但医生也说了,因为没有既往听力检查作对比,没法判断听力下降到底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也没法确认具体原因。

再加上大妈的鼓膜一直是完整的,所以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她后来主张的耳鸣、听力下降等结果,和倪某那声“嘘”之间有直接关系。

至于大妈申请做鉴定,法院认为,医生已经给出了比较明确的专业意见,而且这些意见也符合日常经验判断。

在现有证据下,相关问题已经可以认定,再去做鉴定意义不大。

也就是说,大妈想证明“倪某的行为导致了自己的伤情”,但证据链并不完整。

法院还提到,双方在警方主持下已经达成了调解协议。

大妈后来再说自己不知道签的是调解协议,也没有足够依据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驳回了大妈的全部诉讼请求。

大妈不服,又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没有问题,最后还是驳回了她的全部请求。

这件事说到底,争议点不在于“提醒别人安静”对不对,而在于能不能证明,倪某那一声“嘘”真的造成了大妈所说的损害。

法院看的是证据,不是感觉。

证据说不通,索赔自然站不住。

对于公共场合来说,安静观看演出、不要打扰别人,这是基本规则。

这社会不是谁弱谁有理,最讨厌有些人倚老卖老,还不遵守公共秩序,不能光凭一句“我不舒服”就把责任全推给别人,自己身体出现问题,自己心知肚明,不能做甩锅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