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遵义,一女子收了男网友500元,与对方在野外发生了3次关系,可完事后,男子却觉得亏了,于是抢走了女子的挎包,女子见追不上后,果然报了警,结果女子与男网友双双被行政拘留了10日,女子不服她将公安机关告上法院,坚称与男网友是情侣关系,要求撤销处罚。
事情还要从两人网上相识说起。女子姓梁,四十七岁,离异多年,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日子过得紧巴巴的,平时没事就喜欢在手机上和陌生人聊天打发时间。
一个多月前,她通过社交软件的附近人功能,认识了男子谭某。两人一开始只是有一搭没一搭地闲聊,谭某说话嘴甜,经常哄得梁某心里舒服,聊着聊着就熟络起来。
谭某提出想见面,梁某也没推辞,只是两人约见面的地方没选在饭馆、商场这些人多的地方,而是挑了城外一处偏僻的小山坡。
见面当天,谭某也没绕弯子,直接跟梁某说,愿意给她五百块钱,两人发生关系。梁某心里盘算了一下,没有拒绝。谭某当场把钱转了过去,两人就在山坡的小树林里发生了关系。
一次结束后谭某觉得不过瘾,又接着来了两次。前前后后三次完事,两人都开始收拾衣服准备离开。就在梁某低头穿衣服没留神的时候,谭某心里的小算盘打了起来。
他越想越觉得这笔买卖不划算,三次而已,自己就花了五百块,按平常的价钱算,三百块都用不了,平白多花了两百。
越想心里越不平衡,贪念一下子就冒了上来。他一眼瞥见放在旁边的挎包,趁梁某没注意,一把抓过来揣在怀里,转身就往山下跑。
等梁某反应过来,谭某已经跑出老远了。她提着鞋子在后面追,可山路不好走,她怎么也追不上,眼睁睁看着谭某没了踪影。梁某又气又急,包里不光有刚收的五百块,还有自己的手机和随身的零钱,加起来也不少。
她思来想去,索性掏出手机报了警,只说自己在山上被人抢了包,半句没提前面发生的事。
警察接到报案很快就赶到了现场,一边安抚梁某,一边开始调查。顺着谭某逃跑的方向和两人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查下去,事情很快就水落石出了。谭某没跑远,没多久就被警方找到。
面对询问,谭某竹筒倒豆子一样,把前因后果说得明明白白,承认自己是觉得花五百块亏了,才一时糊涂抢了包想把损失补回来。
这么一来,案子性质就变了。原本是一起抢夺财物的治安案件,查着查着查出了卖淫嫖娼的事实。
警方根据调查到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还有两人各自的陈述,证据确凿,认定两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卖淫嫖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梁某和谭某分别作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至于谭某抢夺挎包的行为,警方也另行调查处理。
拿到处罚决定书,梁某怎么都想不通。她觉得自己是被抢的受害者,怎么反倒和抢东西的人一起受罚?她越想越不服气,索性一纸诉状把公安机关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
在法庭上,梁某换了一套说法,坚称自己和谭某是男女朋友关系,那五百块钱是谭某主动给她的零花钱,属于情侣之间的正常往来,根本不是什么交易。她还说自己是被谭某强迫发生关系的,自己也是受害者。
可法院审理起来,讲的是证据,不是随口说说就能算数的。法官翻看了两人全部的聊天记录,发现两人从认识到见面,聊的内容大多和钱、时间、地点有关,根本没有情侣之间日常的关心和交流。
两人认识一个多月,除了这次约在山坡见面,平时连一顿饭都没一起吃过,更别说像正常情侣那样逛街、相处。而且梁某在公安机关最初的询问笔录里,自己也承认了收钱的事,前后说法对不上。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认定梁某卖淫的事实,有梁某自己的陈述、谭某的供述,还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互相印证,证据充分,事实清楚。
警方办案的时候,也按规定走了全部程序,处罚前也告知了梁某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整个过程都是合法的。
梁某事后改口说是情侣关系,却拿不出任何能证明两人恋爱的证据,这种说法站不住脚。最终法院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维持了原来的处罚决定。
这件事说起来荒唐,其实道理很简单。两个人一开始就抱着交易的心思见面,一个为了钱,一个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都踩了法律的红线。
男子贪心不足,付了钱又反悔去抢包,错上加错;女子心存侥幸,以为报警只说被抢就能蒙混过关,殊不知纸包不住火,违法的事藏不住。到最后两个人都为自己的行为买了单,谁也不冤。
天底下没有白占的便宜,也没有能侥幸逃过的违法事,做人做事守得住底线,才不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