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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保安24小时值班,期间把女友叫到了保安室,可两人发生完关系后,男子突然猝死

北京一保安24小时值班,期间把女友叫到了保安室,可两人发生完关系后,男子突然猝死!最终判了工伤!没想到公司不服,人社局也不认,值班期间干私事死了也能赔?

说白了,这案子判工伤不是因为他在保安室干啥私事被法律原谅了,而是因为《工伤保险条例》里视同工伤只看死没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压根不要求你死的时候正在正儿八经干活。

北京这名保安张老三被公司派去顺义一个停产毛织厂当门卫,公司要求24小时值守,吃住全在保安室,整栋厂区就他一个人,想离岗都没法离。

2014年10月6日中午,他把女朋友接到保安室,两人发生关系过程中他突发猝死,公安法医鉴定排除了刑事案件,明确死因是猝死。

家属去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和公司双双摇头,说这是私人行为跟工作无关,不予认定。

家属一纸诉状告到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却都撤销了人社局的决定,最终责令重新认定为视同工伤。

我看很多人纠结,单位咋知道他是发生关系时死的?其实这个不用猜,现场情况和尸检结论摆在那,公安已经排除他杀,死因就是心源性猝死,重点从来不在"怎么死的"而在于"在哪、啥时候死的"。

退一步讲,哪怕他们当时是夫妻,这种私密事在值班室做不做合适另说,但法律上关键问题是,他有没有脱离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这家公司安排的是24小时驻场待命制,保安室既是工作场所也是单位安排的食宿地,他没有其他地方可去,也没离开岗位半步,死亡时间又落在排班的值守时段内,三个核心要件"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就全凑齐了。

我个人觉得大家容易把视同工伤和因工作原因受伤搞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要求因工作受事故伤害,第十五条第一项说的却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这里压根没要求发病必须和工作有直接因果关系。

只要没吸毒、没醉酒、没自杀自残这些法定排除情形,人在岗上突发疾病死了就该认。

至于他当时是在吃饭、睡觉、上厕所还是和对象相处,这些都是工作间隙满足生理或私人需求的行为,不改变他仍处于单位管控下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事实。

就像我在网上看到法律人解读的那样,视同工伤保障的是"在岗状态下的疾病风险",而不是"只有干活时死才算"。

再说公司那边,如果入职时劳务合同或规章制度白纸黑字写明"禁止带异性进入工作岗位包括配偶,违者自行承担后果",那可以走违纪处理,但这改变不了猝死本身发生在岗上的客观事实,工伤认定依然可能成立,最多公司事后再追究违纪责任。

可现实中绝大多数保安岗位哪有这种细致规定?没有特别约定,就不能用道德眼光把私事无限放大到否定整个工伤认定。

当然我也理解公司的憋屈,觉得拿公家钱赔一个"不务正业"时死的人难以接受,但法院的思路很清楚:不能因为员工短暂做了点私事,就把用人单位让他24小时钉在那个狭小空间里的用工风险也一并免除。

你让人家吃住在岗、随时待命,就得承担岗位本身附带的突发疾病死亡风险。

以上只是我基于公开判例和个人理解的解读,不代表任何司法立场。你怎么看——值班室猝死但该死时在干私事,你觉得该认工伤还是不该认?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想法。

信源:领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