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男子外派期间,一大早便与一女子吃饭喝酒,饭后,又与女子发生了关系。结果,当日下午女子醒来后,就发现男子已经猝死。事后,男子的家人难以释怀,认为男子的情况属于工伤,因被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随后与人社局对簿公堂。法院判了!
这事儿发生在2023年12月19日,陈某是饲料公司的外派销售员,那天上午7点跟刚下夜班的刘某约着吃了顿饭,喝了酒,完事儿后俩人回了陈某租住的公寓。根据当地公安局刑侦大队对刘某的询问笔录,两人发生关系时没发现任何异常,陈某也没提自己哪儿不舒服。可到了下午2点,刘某醒来一摸,人已经没了。
家属不服气啊,拿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说事儿——“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他们强调陈某是外派销售,工作时间不固定,天天得走访客户、汇报工作,出差期间应该算持续工作状态,人是在“工作岗位”上没的。
人社局压根儿不认这个理。公安部门最初出的证明说陈某那天上午“外出拜访客户”,可后来补了一份《出警证明补充说明》,把这事儿给推翻了——销售经理蔡某明确表示,自己根本没跟陈某一块儿出门,没法证实他是在拜访客户的路上出的事儿。
法院一审二审全都驳回了家属的诉求,福建省高院也把再审申请给驳了。法官的逻辑很清楚:就算陈某出差期间工作时间有弹性,可当天上午7点到下午2点,他是在跟人吃饭喝酒、发生关系,跟“履行工作职责”半毛钱关系都没有。这能算工伤?天底下没这种道理。
有人可能会问,外派出差期间出事儿不都该算工伤吗?江苏省人社厅早就说透了:因工外出期间从事完全个人目的的行为而发生的伤害,比如探亲访友、娱乐游玩,跟工作无关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陈某那顿饭、那场关系,哪件跟推销饲料有关系?
家属说“接受不了”,可法律不是用来安抚情绪的。人社局和法院的态度明明白白——工伤保的是工作造成的伤害,不是给你出差期间的所有意外兜底。人没了确实惋惜,可要是这都能算工伤,那以后谁还敢说清楚“工作时间”的边界在哪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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