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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离谱了!青海西宁,某中学的校长婚内出轨自己的下属女教师,俩人凑一块动起了歪心思

太离谱了!青海西宁,某中学的校长婚内出轨自己的下属女教师,俩人凑一块动起了歪心思,为了能做试管婴儿,居然私下找办假证的买了假结婚证蒙混医院,前后靠这招生下了两个孩子。后来这事在专项排查里露了馅,校长主动去说明了情况,女教师也被抓了,最后二人都被判了刑。

(6月24日红星新闻,对此事做个报道)

涉事的张某是一名老校长,1962年出生,深耕教育行业多年,手握学校管理职权。

李某是学校的在岗教师,1983年生人,拥有硕士学历,专业能力过硬,2009年正式入职该校,属于重点培养的骨干教职工。

看似体面的二人,早在2010年就发展出不正当的婚外关系。这段畸形的恋情在学校内部早已不是秘密,校内的老师学生都心知肚明,只是一直没人出面举报、干预,任由两人肆意妄为。

相处多年后,两人有了生育孩子的想法。但辅助生殖手术有硬性规定,正规医院开展试管婴儿项目,必须核验夫妻双方真实有效的结婚证,杜绝非婚生育违规操作。

张某本身处于婚姻存续期,根本无法和李某办理合法结婚证,为了绕过监管漏洞,达成做试管生子的目的,两人动了歪心思,找到非法制假人员,花钱买了假结婚证。

靠着这本伪造的证件,二人顺利骗过医院审核人员,先后两次成功完成试管婴儿手术,顺利生下了两个孩子。

做完所有生育流程后,他们以为万事大吉,直接将假结婚证丢弃,妄图彻底抹去这段违规操作的痕迹。

本以为这件事能瞒一辈子,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后来当地卫健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开展非法辅助生殖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深挖各类违规生育线索。

排查过程中,两人利用假证做试管生子的违规违法行径被彻底扒出。

事情败露后,张某和李某没有负隅顽抗,主动到相关部门如实交代了全部违法经过,自愿签署认罪认罚文书,全程配合调查工作。

只是买了一本假证,也没有用来诈骗牟利,仅仅是为了做试管生子,真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这种行为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又为何会被判刑呢?

张校长婚内出轨,这是道德问题,可你买假证,这就是法律问题了。

买卖虚假的机关证件,从来都不是小事,不存在情节轻微就免责的说法。

李老师也是,明明自己受过高等教育,硕士毕业,难道不知道买假证犯法吗?

她当然应该知道,但在孩子这件事上,她觉得能赌一把。

结果呢?赌输了,而且输得精光。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机关出具的结婚证,属于法定的官方证件,具备法律效力和公共公信力。

不管是自己伪造,还是花钱向他人购买,只要产生了买卖、使用假证的行为,就已经构成买卖机关证件罪,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二人主动找人买虚假的结婚证,刻意用来规避医院的正规审核流程,利用违规手段完成辅助生殖,存在明确的违法意图,也完成了证件的买卖和违规使用的行为。

张校长和李老师的行为,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定性呢?

两个人一起商量买假证,这在法律上属于共同犯罪。共同犯罪讲究的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俩人都想通过假证达成目的,而且一起出钱联系办假证的人,这共同犯罪就成立了,两个人都得对买假证这事承担全部责任。

两人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全部罪行,还自愿认罪认罚。

按照刑法从宽处理的原则,这些情节都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这也是两人没有被判处有期徒刑,仅处以拘役和罚金的核心原因。

另外两人的身份加持了过错权重,身为公立学校在编教职工,长期从事教育工作,本应带头遵纪守法、以身作则。

结果反而知法犯法,钻制度和法律的空子,职业操守彻底失守,属于典型的知法违规、顶风犯错。

除了刑事处罚之外,两人的公职也没有了。

拘役,虽然比有期徒刑轻,但它也是刑事处罚,判了拘役就意味着有了犯罪记录,也就是案底。

这案底一背,公职肯定没了。

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14条的规定,公职人员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予以开除。

按照上述规定,张校长和李老师,都得被开除公职,终身不得从事体制内教育相关工作,职业生涯彻底翻车。

张校长自己主动去说明情况,这确实算自首。

李老师是被传唤到案的,但她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这在法律上算坦白。

自首和坦白都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判拘役而不是实刑坐牢,已经考虑这些因素了。

俩人还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这在程序上又能从宽一些。

最终,法院给出明确判决,涉事校长张某犯买卖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6个月,罚金3000元。涉事教师李某犯买卖机关证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2000元。

对此,大家怎么看,一起来评论区聊聊吧!

信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