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荒唐的婚姻!新疆,一男子和亲表妹相恋了,两人不顾一切,隐瞒亲属关系领了证,还生了个女儿。可这日子却没过好,13年后,两人又不顾一切要离婚,还撕破脸闹上了法院。但经过调查,确认两人是实实在在的近亲关系,这婚姻压根就不合法。这下两家人都傻眼了,原本好好的亲戚,现在搞得见面就尴尬。
这事还真发生在现实中,男子阿某和女子努某是亲表兄妹,阿某的母亲是努某父亲的亲姐姐。
换句话说,努某父亲是阿某的亲四舅,阿某母亲是努某的亲二姑。
这姐弟两家离得不远,经常来往,阿某和努某从小两小无猜,一起玩到大。
谁也没想到,阿某和努某这对表兄妹越走越近乎,长大后,感情干脆越过了亲戚界限,直接相爱了,说什么也要在一起。
关系公布以后,两家人炸锅了,因为这层亲戚关系,他们坚决反对两个人谈恋爱,好说歹说让他们分开。
但阿某和努某却点燃干柴烈火,直接把生米煮成熟饭,一切都晚了,两家人都沉默了。
现在还能说什么,大家只能往“亲上加亲”上去想,所有亲戚都安慰说,这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2013年,阿某和努某瞒下亲表兄妹的关系去领证,那时候信息还没有联网,在蒙混过关下拿到了结婚证。
婚后,舅舅和舅妈成了阿某的丈人和丈母娘,姑姑和姑父成了努某的婆婆和公公,原来的关系马上改变了。
两口子起初和阿某父母生活在一起,努某在2015年还生了个女儿,一家人过了一段和睦舒心的日子。
可随着日子过久了,努某和姑姑开始出现婆媳矛盾,总因为一些鸡毛蒜皮的事闹别扭。
后来实在过不到一块,小两口自己拿出35万块钱买了一套房,带着孩子搬出来单过了。
可这样的安静日子也没过上多久,小两口之间又开始闹矛盾。努某觉得这日子过得不顺心,干脆以外出务工去了。
然后她就经常以务工不方便回家为由,常年住在自己父母家,对丈夫和女儿不闻不问。
本以为有了自己的小窝能消停点,谁知感情却彻底亮了红灯。
对此,阿某是一肚子怨气,也觉得这日子过的没意思。
两人当初那种不顾一切的劲头,彻底被现实的生活砸得粉碎。
到了2026年5月,这段碎了一地的感情终于走到了尽头。
两人都同意分手,但这房子和财产怎么分?孩子归谁?抚养费出多少?这些又让两个人吵成一团。
谁也不让谁,最后选择去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房子和争孩子的事儿也按判决来定。
开庭的时候,法官本以为是起普通的离婚案子,先对阿某和努某进行庭前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孩子抚养等问题两人都达成了一致意见。
两个人以为就此结束了,等着拿调解书,以后就各自过各自的了。
可法官在再次核实两人信息时,发现两个人竟然是亲表兄妹,属于妥妥的二代旁系血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指除直系血亲外,与自己同出一源,向上向下数三代旁系血亲。包括亲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以及叔伯姑舅姨与侄子女、甥子女等 。
阿某喝努某是表兄妹,明显在以上条款禁止的结婚亲属关系里。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既然阿某和努某结婚是无效的,那也就不存在离婚,两个人没想到,他们的婚姻自始无效,这么多年都没被法律认可过。
所有的财产也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算同居期间所得财物。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依法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但婚姻无效,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法定责任。
二人的女儿,虽然在法律上属于非婚生子女,但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他们仍然需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最后,法庭对两个人的财物和孩子都扶养重新做了处置。
这起荒唐的婚姻算是结束了,但不知道,原本两家的亲戚关系,以后还怎么相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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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源:极目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