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衡水,朱先生的父亲在工作期间,被喝了两斤白酒的业主推倒在地,导致特重型颅脑损伤。十几天过去了人还在ICU,随时都有可能离世。时至今日,推倒朱先生父亲的业主家属尚未露面,只留下轻飘飘一句:善后事宜由律师代为处理。
朱先生的父亲老朱今年57岁,觉得自己体力还不错,为了减轻孩子们的负担,便在离家比较近的小区找了份保安的工作。
保安的工作看似轻松,但不仅要随时忍受业主平白无故的白眼,还有承受一些莫须有的委屈。可每个月能挣几千块钱,老朱便将这些委屈吞进肚子。
6月8日这天,老朱按工作安排,在监控室值夜班。因为监控室人很少,在深夜就显得格外安静。没想到,这份宁静,却被一位醉酒的业主彻底打破了。
当天晚上10点多的时候,一位范姓业主跑到监控室,说他们那栋楼的楼梯口停了一些电动车,停得乱七八糟的,他回家的时候,还被电动车绊了一跤。他要求保安立马去把电动车挪开。
老朱闻到范姓业主满口酒气,看到他走起路也东倒西歪的,明白这人醉得不轻。
他知道,一定不能跟这名业主发生口舌之争,一定要按他说的去做,不然还不知道他会干出点什么事情?
于是,老朱立马就跟着范姓业主来到楼下,准备去将摆放不规范的电动车挪开。
他将一辆辆电动车挪到指定地点,来来回回好几趟,再加上上了锁的电动车既重又不好移动,他一个人累得浑身大汗。
但他一句话也没说,继续埋头苦干,心里想的是,早点干完就可以回到监控室坐一下。
可范姓业主却不这样想,他借着酒劲,一直在旁边骂骂咧咧的,诸如“交那么多钱给你们,电动车的事都管不好,不知道要你们干啥?”
老朱闷着头挪车,一句话也没接。
谁也没想到,灭顶之灾就在不经意间发生了。
不知什么原因,范姓业主突然伸出双手把老朱往后一推。可那个时候,老朱的双手都放在电动车上,笨重的电动车根本让他无法腾出手来躲闪。
更不幸的是,朱老朱当时正巧站在台阶上,这一推,让他的后脑勺硬生生地着了地,他立马陷入昏迷,旁边的人接着拨打了120。
当天晚上家属接到了病危通知书,十多天过去了,老朱还在ICU抢救,而且随时都有生命危险。
事情发生后,范某自己承认当天晚上,他喝了两斤白酒,民警也第一时间将他带走调查。
目前,民警以范某涉嫌故意伤害立案调查。
可让人心寒的是,时至今日,范某的家属并没有露面,只是说所有的事情都委托律师处理。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范某明知推人这个动作可能会导致老朱受伤,依旧实施了这样的行为。且老朱受伤是范某的推人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故,范某很有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范某醉酒,能否成为他不负或减轻刑事责任的条件呢?
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的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范某应付刑责已是板板钉钉的事了。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合本案,范某推搡老朱的行为导致其人身遭受损害,范某应承担上述费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合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老朱在上班的时候,应业主要求去挪停在楼梯口的电动车,应认定为工伤。
既然是工伤,用人单位就应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老朱所在的单位已经垫付了伍万元的医疗费,还表明,该他们承担的责任一定承担。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侦查中,对此,你怎么看呢?
本内容信源: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