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愿维持原判,也不愿意纠错去得罪同事,让基层法院的同事被追责、扣绩效、影响晋升。维持原判,既不要担责,又不会得罪同事,而且省去很多麻烦,又符合上诉案件维持低改判率的要求,所以,能维持原判尽量维持原判。
对于再审,高院认为,已经经过了一审二审,有问题的应该少之又少了,所以,更加是:能驳尽驳,维持原判。
所以,纠错乏力的主要原因,还在于制度设计和三级法院的分工、担责,无论二审法院还是再审法院,都没有动力去纠错,除非出现明显的错误、贪污腐败等不得不纠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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