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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岂能靠巧立名目骗钱 现实社会,有关物业服务,又出现了不少令人费解的名词

物业服务岂能靠巧立名目骗钱

现实社会,有关物业服务,又出现了不少令人费解的名词,什么“红色物业”、什么“保障型物业”,什么“1+3+N”协调共治机制”……类似以上物业行业的概念名词,均是研究赚老百钱的新花招新套路!据了解,沈阳市的《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中,第八条,四次在“物业”前面加上“保障型”三个字。此后,“保障型物业”一词在沈阳盛行。这无疑是对所有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存在误导性。熟知,所谓的物业是服务于房主的市场参与者,最终是被服务方出钱买单。因此,根本不需要《实施意见》做买卖包办!《实施意见》强调的“保障型物业”服务模式,显然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行为。难道市场上其它服务性主体,就无法对服务质量做出保障吗?毋庸置疑,此词条误导了很多服务性团队,他们也声称自己是“保障型物业”,因此,也导致各街道以“保障”为名强行派遣物业进驻小区,甚至不惜违背相关法律条款而伪造合同。

再说“红色物业”的意义何在,难道在物业前面加上一个“红色”就能确保服务质量了吗?这显然是扯淡!物业是服务业,本来就要服从《合同法》《消费法》的规范,这谁都心知肚明,想起一个歪名邪名怪名加在“物业”前面,其目的就是想搞行业特权!亦是想搞得让民众眼花缭乱,看不清物业与一些官员制造的云山雾罩。那为什么不叫特色物业呢?怪怪的社会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