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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女子17岁的时候,就跟一个52岁的已婚男好上了,介入男子婚姻后,二人多次有肌

有个女子17岁的时候,就跟一个52岁的已婚男好上了,介入男子婚姻后,二人多次有肌肤之亲。后来分手了,女子也结婚了,生育了一个小孩,入学检查时丈夫发现孩子不是他亲生的。女子回忆,当时只跟那个已婚男发生过关系,就去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果然是他的。女子把已婚男给告了,要求他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大皖新闻6月30日报道了这则案例。)

一名女子杨某,时年17岁,认识了一个已婚、有家庭的男子张某,张某时年52岁。

杨某明知道张某是有老婆的,但是还是心甘情愿跟他在一起,甚至多次亲密。

后来张某的老婆知道了,在老婆的劝说下,张某决定回归家庭,不准备跟杨某继续保持婚外的关系了,二人就准备好聚好散。

没过多久,两个人断绝了关系,闹了分手,自此之后再也没有联系,杨某找了个案外的男子黄某,并且跟其结婚。

婚后,杨某给黄某生育了一个小孩,谁知道,孩子到入学的年纪时,一次入学检查发现,儿子跟黄某并非亲生父子关系。

黄某一整个懵圈,杨某也傻愣了,她第一时间,就把责任归结到张某那边。

因为杨某很笃定,她之前就跟张某亲密过,其他没别人了。

杨某找到了张某,并且让孩子跟张某做了亲子鉴定。检测之后的结果,令杨某很咂舌:孩子果然就是张某的。

且不说黄某后来怎么跟杨某闹的,杨某现在直接就一纸诉状,先把张某给告了。

杨某表示,在跟丈夫相识之前,一直是跟张某相处的,多次的有来往。在跟黄某结婚后,杨某发现自己怀孕了,当时认为孩子就是黄某的。

现在案发了,杨某想到,孩子肯定就是张某的,她就去找张某协商,要求他必须抚养小孩,要么给抚养费。

但是张某态度坚决,不予认可,不想承认这个事实,不想抚养孩子,这给杨某的心理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也给生活带来困扰。

因此,杨某主张:张某应该承担抚养子女的责任,应该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那么,相关部门是怎么审定的呢?

介入审理后,相关部门认定,作为孩子的亲生父亲,也存在检测事实证明,张某应该负有抚养费的义务。

而且在孩子出生之后,张某没有履行这个义务,因此,他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抚养孩子一直到其年满18周岁。

最后,相关部门判定:张某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36000元,同时,每个月月底前支付给孩子抚养费400元,一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为止。

女子17岁,跟男子亲密,男子是否构成侵犯罪呢?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的女性,自愿发生了亲密的关系,不构成侵犯罪。只有暴力、胁迫才会构成此罪。

本案中,男子已婚,跟17岁的女子、两个人自愿的发生了关系,只能说属于婚姻过错,违背良俗,不直接产生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 1071 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可以随意加害或者歧视。

另外,法律也明确规定,不直接抚养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该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作为孩子的亲生母亲,在做好了检测之后,确定了儿子就是张某的,就可以收集好证据,提起确认亲子关系之诉,并且要求孩子的亲生父亲承担支付扶养费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被判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如果他拒绝,则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后期还是拒绝,则涉嫌拒不执行裁判罪,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女子跟自己的丈夫那边,当然,如果她的丈夫黄某要主张权利,也是可以跟女子杨某这边走法律途径的。

《民法典》1091 条规定,婚姻中夫妻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忠实。

而女子怀着别人的孩子,却说是自己丈夫的,构成法律中的“其他重大过错”,配偶可以主张权益。

作为杨某的丈夫,面对多年来的付出,他可以主张离婚,并且还可以要求杨某赔偿自己各项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费用,要求返还对于孩子的抚养费,还可以主张多分配分婚姻财产。

那位52岁的已婚男,其责任也不小,对不起自己的原配、对不起自己的婚外亲生儿子、还存在伦理过错,事后又想要逃避责任,主观过错比较大。

信源:大皖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