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失败了!福建福州,一男子找了个漂亮的女朋友,俩人同居后天天缠 绵。但没过多久,男子就腻了,非逼女友搬走,女友就是不搬。随后,男子给了10万,女友马上就搬了。谁知,女友刚搬走,男子就逼着女友还钱,女友不还。男子一气之下,竟然把女友给告了。但,最后的判决结果,让男子傻眼了。
6月25日,红星新闻报道了这则消息。
男子黄某(化名)家境殷实,但一直没交个合适的女朋友。
一次偶然的机会,黄某认识了毛某(化名)。毛某(化名)打扮的时尚靓丽,非常的漂亮,黄毛一见到毛某就喜欢上了。
最后黄某便对毛某展开强烈的追求,一段时间后,毛某便同意了,两人顺利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还去酒店开的房。
但是,黄某觉得房费太贵了,就极力劝说毛某跟自己同居。毛某同意了,就搬到了黄某的房子里。
刚开始两人挺幸福的,但是时间一长,黄某就觉得毛某开销太大,总是乱花钱,他不想承担毛某的经济开支,就想跟毛某分手,并让毛某搬离自己家。
毛某也觉得黄楼太抠了,并不适合自己,她也同意了黄某分手的要求,但是她觉得就这样搬走,自己太亏了,就想让黄某给自己一笔分手费。
为了让毛某赶紧离开自己家,黄某就转给毛某10万块钱分手费,拿到分手费以后,毛某果断搬离了黄某家里。
毛某本以为他跟黄某彻底结束了,但没想到她刚搬离黄某家,黄某就开始跟她索要这10万块钱。
毛某觉得这笔钱是自己应得的,不用还给黄某,黄某一气之下竟然把毛某给告了,理由是这10万块钱是毛某的不当得利。
那么黄毛能够要回这10万块钱吗?法律方面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从以上法律原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这10万块钱是黄毛为了让毛某尽快搬离自己家,解除这段关系,自愿转给毛某的,是双方相互协商达成的自愿给付行为,没有胁迫也没有欺诈,是合法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
而黄某在毛某搬离自己家,这段同居关系彻底结束以后,又以不当得利的理由想要毛某把这笔钱还回来,他的这种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
最后院方依法驳回了黄某的诉求,毛某不用把这些钱退给黄某。
不得不说,黄某的行为实在是不合情也不合法,目的达到了,就想把钱要回来,世上哪有那么好的事儿呢?
所以,谈恋爱的时候还是要留个心眼,转账记录等留好,万一对方反悔,自己也不至于哑巴吃黄连,有理说不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