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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一个73岁的老汉认识了一个女子,说要见面约会,女子正哺乳呢,就带着8个月大

新疆,一个73岁的老汉认识了一个女子,说要见面约会,女子正哺乳呢,就带着8个月大的孩子一起。这个女子跟老汉发生了关系后独自离开,把婴孩留在老汉家里。因为孩子一直啼哭,老汉觉得吵闹就打孩子,没想到却给孩子弄没了。事后,老汉被判了12年,网友表示:判定有些轻了吧?

(本案例参考来源:裁判文书网)

这个妈真的不知道怎么想的,怎么如此不负责呢?

有个女子名叫高某,刚生完孩子,正在哺乳期,孩子8个月大。

另外还有个老汉73岁,名叫周某,他有个朋友叫做李某,周某跟李某是朋友关系。

李某则跟高某是朋友,两个人经常在一起玩,后来李某带着高某去周某家里过夜,这么一来二去的,老汉周某就认识了女子高某。

认识之后,老汉周某暗地里跟高某联系,说想要一起过夜,不知道她愿不愿意。

周某想都不想,就同意了。但是因为还有个婴儿,高某就带着孩子一起过来了,两个人准备见面。

事发当晚,高某就跟老汉发生了关系,完事后,第二天一早,高某就离开了,但是却把小孩独自留在了周某的家里。

本来周某以为高某办好了事情就会回来,起码得把孩子接回去吧。

谁知道,过去了6个月,高某这个女子就没有现身,真得很不负责任,就把娃这样丢了。

无奈,周某只能自己照顾孩子,但是因为年龄也大了,体力也有限,还要花钱,周某就一直联系高某,让她来把孩子给接走。

没想到这个高某,直接拒绝,不肯来接走孩子,之后还把周某给删除拉黑了,周某再也没法跟高某联系。

孩子不断哭闹,周某就很生气,直接把气撒在孩子身上,周某使用痒痒挠打孩子。

后来,周某一直打孩子,打完之后,孩子也不怎么喝奶粉了,也不怎么哭闹了,甚至呼吸也微弱了。

周某很害怕,不敢带着孩子去医院,一整夜守护在孩子身边,第二天的时候,周某发现孩子已经没了呼吸。

此刻的周某吓得不轻,只能跟自己的朋友联系,朋友则第一时间就报了警。

事发之后,周某也就被依法刑事拘留了。

后来,周某为因为故意伤害罪被提起上诉,因为周某存在自首、以及悔罪认罪的情节,最后被判处了有期徒刑12年。

对于这个判刑结果,很多网友表示,怎么也是故意的去伤害了一个,手无缚鸡之力的婴孩,这个判定是否比较轻呢。

另外,还有就是孩子的母亲高某,她只顾自己逃离,不负责任,撇下了孩子不管,这种人是否也需要承担责任呢。

从法律上来说,高某的行为,的确符合遗弃罪的特征。

《民法典》第 1067 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强制抚养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受同等保护。

本案中的主体是个婴儿,他的亲生母亲,具备完全的抚养能力,具备抚养义务,但是却要做出违法的事情。

女子高某涉嫌故意,明知道自己必须要抚养哺乳期内的婴儿,但是却还是故意刻意逃避责任,拒不履行抚养的义务,没有救助、接回孩子的意愿。

女子的这个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刑法》第 261 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或者患病的,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但是却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构成刑事犯罪,要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反观本案中的女子,将小孩临时丢弃在居民的家中,客观上有临时希望对方照顾孩子的可能性。

但是之后女子又故意拒绝来接,还拉黑了老汉,想要摆脱抚养责任,依法要被判定为遗弃罪,需要承担刑事判刑责任。

《刑法》第 234 条第 2 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导致他人离世,或者存在比较恶劣的手段,导致他人受伤害的,要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本案中的老汉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犯案之后,自己也很慌张,从自首的情节来看,老汉可以依法从轻。

但是老汉的罪行比较恶劣,经常的施暴,甚至临危也不施救小孩,主观恶性比较大,从轻的幅度有限。

虽然是帮忙代为看管,是女子遗弃在先,但是不能成为老汉合法的免责理由。

对于本案,大家都怎么看待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