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三:中超联赛第16轮,北京国安VS武汉三镇。比赛第90+4分钟,武汉三镇队员进攻中将球传至北京国安罚球区内,球接触北京国安7号队员身体后弹到距离较近的北京国安8号队员手臂上。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VAR未介入。
武汉三镇俱乐部申诉意见认为:对方8号手臂不在自然位置,应判手球犯规和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球经北京国安队7号身体近距离折射后意外接触北京国安8号手臂,其手臂位置不属于使身体不自然扩大并冒手球犯规风险的情形,不构成手球犯规。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正确。VAR未介入正确。
北京国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