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支持,但是,既然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那就公平正义的听取社会的意见并有效采纳
一,打个比方,如果下周一起除“高位高价科技股”以外的上市公司都相距推出增发公告,假设现股价10元(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36个月),三年内股价在30元,按照这“上市公司定增须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确定发行价格”,可理解为增发价仍是10元,这中间的巨额差价可是个大漏洞
二,应按几年内的净资产、负债率、利润率与分红率,来决定是否能获得增发的权限
三, 公告日股价低于发行价,不得增发
四, 对“控股股东、实控人、关联方”增发,不能在二级中抛售减持,只能在一级市场转让
补充 五,建议对“高频量化、减持、一月三交割、退市自动赔偿”等等的制度体系都该行动起来加以优化改革
只有在公平正义的道路上,股市的路才会越走越宽,越来越好,越来越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