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认识一天的饭局酒局,裹着毛巾光着身子冲出酒店走廊喊救命,男方一口咬定是双方自愿、女方要10万赔偿没谈成才翻脸报警,换做旁人乍一听,多半要在心里打上个“仙人跳”的问号。可广东中山这桩案子的最终结果,偏偏打了不少先入为主的人的脸:满嘴喊着自己被讹的男子,最终实打实以强奸罪被判了三年六个月,半分折扣都没有。
事情的起因说起来也简单,两人不过是饭局上刚认识一天的陌生人,男方转头就以多人聚餐的由头,把女子约去了私人会所。饭桌上劝酒的套路一套接一套,女子很快就醉得意识不清,等再醒过来,人已经躺在了酒店的房间里,男方正在对她实施侵犯。
万幸的是男方中途接了个电话放松了警惕,女子连衣服都来不及穿,抓了条毛巾裹在身上就跌跌撞撞冲出了房间,在走廊里大喊求救,还是路过的房客帮她报了警。
按说事情到这儿,脉络已经很清楚了,可男方被抓之后的说辞,直接把水搅浑了。他一口咬死两人是你情我愿,反咬一口说女子事后张口就要10万块钱的赔偿,谈不拢才恼羞成怒报的警。再
加上现场搜出的一些物品上有女子的DNA,乍一看各执一词,初期审查时还真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这话传出来之后,网上立马就有不少人顺着男方的说法脑补剧情,什么“玩不起了就报警”“想捞一笔没成功”之类的议论层出不穷。
可稍微动动脑子就该想明白,真要是奔着要钱去的“仙人跳”,哪有光着身子裹条毛巾就往走廊跑的?正常敲诈不都是关起门来谈条件,谈妥了拿钱走人,谈不妥再叫人来撑腰吗?哪有先把自己置于最狼狈的境地,当着全酒店陌生人的面喊救命的?这根本不符合敲诈勒索的行为逻辑。
好在女子没有认下这盆脏水,直接走了申诉渠道。检察院重新把案子掰开揉碎了查,一查就查出了一堆不对劲的地方。先说两人的关系,男方嘴里的“关系亲密”根本站不住脚,认识满打满算才一天,微信聊天记录里全是饭局邀约,半点儿暧昧内容都没有,更没有什么金钱往来的约定。
再看男方自己的供述,前后反复横跳,一开始说根本没发生关系,等DNA鉴定结果摆到面前,又改口说是双方自愿,连自己说过的话都圆不上。
更关键的是,结合酒店监控、女子的醉酒状态、逃跑时的状态,还有整件事的时间线串起来,完整的证据链根本不支持“自愿”的说法。
男方所谓的“索要10万未果报警”,从头到尾只有他自己一张嘴在说,拿不出任何实质性的证据;反观女子这边,从醉酒被带进酒店,到趁乱逃跑求救,整个过程的反应都符合受害者的本能行为,没有任何敲诈勒索的预谋痕迹。
最终检察院撤销了原来的不起诉决定,重新提起公诉,法院也认定男方违背女子意志,趁对方醉酒没有反抗能力的时候实施侵犯,已经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在判决早就生效了。
其实这桩案子最值得琢磨的地方,就是它戳破了很多人脑子里的刻板印象。总有人觉得只要女方事后提过钱,就一定是碰瓷、是仙人跳,可法律从来不是这么算的。
受害人事后提出赔偿诉求,本身就是很正常的维权行为,和敲诈勒索完全是两码事。也总有人觉得“半推半就”“喝了酒”就不算强奸,可法律早就写得明明白白,趁人醉酒丧失自主判断能力发生关系,本质上就是违背意志的性侵。
说白了,嘴可以撒谎,证据不会。想拿“自愿”当挡箭牌,拿“仙人跳”当脱罪万能药,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终究是站不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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