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上海一对情侣在酒店开房共处,两人正亲密相处时,男子猛然察觉窗外有人偷窥,他立马起身往外查看,窗外那人瞧见被发现,转头就仓皇逃窜。男子又气又恼立刻报警,民警很快把偷窥的年轻男子抓捕归案。事后当事人气不过,直接把偷窥者连同涉事酒店一并告上法庭,索要两万多元赔偿。
2025年4月16日深夜11点多,张某带着女友入住上海火车站附近一家酒店的一楼房间。两人进了房间聊了会儿天,情到深处就发生了亲密关系。
可张某做梦都没想到,从他和女友踏进酒店大堂那一刻起,就已经被人盯上了。
盯上他的是一个姓鲁的男子,当晚鲁某在街上看见张某和女友走进酒店,为满足自己的偷窥癖好,竟然一路尾随跟了进去。进大堂之后他把人跟丢了,不死心,先坐电梯上了六楼,挨个房间趴门上偷听,啥也没听着。又折回一楼,循着声音摸到杂物间附近,翻窗跳出建筑主体,绕到了外围通道。
透过一扇亮着灯、没关严的窗户,纱帘后面隐约可见一男一女正在亲热——正是张某和他的女友。鲁某蹲在窗外,足足看了半个小时。看够了没有?没有。
他觉得光看不过瘾,又伸手扒开纱窗缝隙,把手机塞进去录了十分钟像。
就在他录得正起劲的时候,张某察觉到了窗户的动静。他起身走到窗前拉开窗帘,赫然看见窗外蹲着一个人影。张某一声暴喝,鲁某吓得拔腿就跑。
张某立刻报了警。警方调了酒店监控,画面清清楚楚:鲁某在两个楼层的多个房间门口贴耳偷听,最后蹲在113房间窗外偷拍。再查他手机,偷拍的截图还在里头,证据铁得不能再铁。
公安机关对鲁某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他实施了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但张某觉得这事不能就这么算了。他和女友在房间里最私密的时刻,被人当猴看、当戏录,一个行政处罚就完了?他把鲁某和酒店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两被告赔偿26000元并书面道歉。
可法庭上,酒店方面的态度让人窝火。酒店辩称一楼隐私性本来就差,你自己不关窗不拉帘子,能怪谁?可法官不这么看——你酒店可以甩锅给顾客,但监控里一个陌生人在走廊里鬼鬼祟祟转悠了大半夜,你们没一个人发现,这锅甩得掉吗?
法院审理后认定,鲁某的偷拍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的隐私权,必须承担主要侵权责任。至于酒店,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可鲁某当晚在酒店两个楼层的多个房间门外进行偷听等异常行为,酒店却完全没发现、没询问、没制止,显然没尽到安保职责。
最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鲁某和酒店向张某出具经法院审核的书面道歉声明;鲁某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律师费共计7000元;酒店对这笔赔偿款项承担20%的补充责任。酒店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鲁某追偿。
张某当初索赔26000元,最后拿到7000元,加上酒店承担的20%补充责任,总共也就8400元。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这点钱太少了——大半夜被人在窗外偷窥偷拍了半小时,私密时刻被人当戏看当戏录,精神上的屈辱和恐惧,7000块钱就能弥补?
可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加律师费,法院酌定下来就是这个数。
不过话说回来,这个案子最大的意义不在于赔了多少钱,而在于法院把酒店的责任给钉死了——酒店不能一句“你自己不关窗”就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
民法典第1198条写得明明白白,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个陌生人在你酒店里翻窗出去偷拍客人,你监控是摆设?安保是吃干饭的?
现在很多酒店为了省钱,安保人员配得少,监控死角多,出了事就甩锅给客人。这个判决给所有酒店提了个醒——客人的隐私安全,不是客人自己的事,酒店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于普通人来说,这件事也是个教训。住酒店尤其是住一楼,进门第一件事就是检查门窗有没有锁好,窗帘有没有拉严实。
别觉得这些都是小事,鲁某能蹲在窗外看半小时,能把手机伸进来拍十分钟,就是因为窗户没锁、纱窗没关严。你永远不知道外面有没有一双眼睛在盯着你。
至于那个鲁某,27岁的人了,大半夜不干正事,尾随情侣进酒店,挨个房间偷听,翻窗出去偷窥偷拍。
行政处罚加上民事赔偿,7000块钱买十分钟的偷拍视频,这笔账怎么算都亏到姥姥家了。更别说这事传出去,亲朋好友知道了,脸往哪搁?
隐私权不是写在纸上的空话,是实实在在受法律保护的。谁伸了那只手,谁就得付出代价。酒店也好,偷窥者也罢,一个都跑不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