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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有林死刑主要犯罪事实:受贿:1993—2023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

杨有林死刑主要犯罪事实:

受贿:1993—2023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22.14亿余元。

贪污:2014—2016年伙同他人骗取财政资金1200万元。

行贿:2005—2023年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折合2500万余元。

挪用公款:2001—2002年挪用国企资金1500万元。

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2300万元及恶劣社会影响。

洗钱:2023年掩饰隐瞒受贿所得100万元。

杨有林虽有立功表现,但因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