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二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网站已完全由中易网天公司独立运营,且二被告提交的转让合同可以看出该转让行为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且转让金额明显偏低,故综合本案证据及中易网天公司的自认,本院认定二被告共同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院对中易网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
这两家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都是饶谨。北京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饶谨这种“转让金额明显偏低”的关联交易,该如何处理呢?目前,北京中易网天科技有限公司已经注销。
如今,海淀法院已经从民事诉讼维度查实,转让是关联主体内部操作、价格不合理、目的是割裂原主体侵权责任。
该生效民事判决书应是税务稽查最核心的书证,直接证明交易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具备避税主观故意,可以大幅降低税务机关取证难度,对饶谨而言几乎不存在抗辩空间。
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四月华文(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