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法院早已多次驳回LV同类纹样维权,裁判口径非常明确:基础装饰纹样属于公共设计元素,任何品牌都无权独占垄断。国内之所以出现截然不同的判决结果,本质是依靠驰名商标规则放宽了商标保护范围,相关知识产权制度配套本身就存在短板。暂且不讨论苏州中院本次判决法理对错,整件事最核心的源头漏洞,其实是LV这枚源自中国传统纹样的单一图案,当初被核准注册为商标。不该被私有化独占的公共文化纹饰顺利拿证,问题根源在于商标注册环节,相关部门理应依职权主动启动撤销程序,纠正这次不合理注册。当年允许外资将流传千年的中式传统文化元素注册为私有商标,本身就是一次失误。公共纹样不该成为奢侈品用来跨界收割国内本土品牌的维权武器,传统文化符号更不能被商业商标圈地垄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