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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判例:对出海企业影响深远!美国最高法院,2026年6月29日,宣布了两

美国最高法判例:对出海企业影响深远!

美国最高法院,2026年6月29日,宣布了两项关乎美国经济的重大判决;

1. Trump v. Slaughter(FTC) 最高法院6-3裁定:总统有权解雇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委员Rebecca Slaughter,大幅限缩了1935年Humphrey’s Executor先例对一般独立机构的保护。

2. Trump v. Cook(美联储理事Lisa Cook)。 这是美联储111年历史上,有总统首次正式尝试解雇现任理事。 最高法院5-4裁定:总统暂时不得解雇Lisa Cook,必须让她走完正当程序(事先通知并给予回应机会)。

但判决同时分析了《联邦储备法》第242条(该条款明确指出总统有权在正当理由下(for cause)解雇美联储理事,见下图),指出“cause”(正当理由)的定义必须反映美联储的独特历史地位与角色,且门槛不能过低。

美国不是没有规则了,而是规则背后的行政执行者,更政治化了。

这是我看完美国最高法院(Supreme Court)在 Trump v. Slaughter 一案判决后的第一感受。

这起案件表面上讨论的是:美国总统能不能无因解雇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FTC)委员。听起来像美国宪法内部的权力分配问题,但它对企业,尤其是正在出海美国、已经在美国经营、或者计划在美国并购和融资的企业,影响可谓极其深远。

案件背景并不复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任期七年。按照原来的法律,总统只能因为“低效、失职或渎职”解雇委员。也就是说,总统不能仅仅因为某位委员和自己政治理念不同,就直接让其离开。

但川普在2025年开始第二任期后,直接解雇了两名民主党籍委员 Rebecca Slaughter 和 Alvaro Bedoya。他没有援引法律规定的“低效、失职或渎职”,而是明确表示,她们继续在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任职“不符合本届政府优先事项”。

Slaughter 随后起诉,要求恢复职位。最高法院最终以6比3支持总统,认为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委员的任期保护违反宪法分权原则。

这个判决最重要的地方,不只是川普赢了,也不是某一位委员输了,而是美国最高法院实际上宣告:像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这样拥有强大执法权、规则制定权和裁判权的监管机构,不能再以“独立机构”的名义脱离总统控制。

过去,美国很多监管机构被称为“独立机构”。这些独立监管机构涵盖了金融、能源、劳工及公共福利等多个关键领域,主要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 (CFTC)、联邦储备委员会 (FRB)、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DI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 (CFPB)、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 (FERC)、核管理委员会 (NRC)、联邦贸易委员会 (FTC)、国家劳工关系委员会 (NLRB)、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 (EEOC)、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 (CPSC)、联邦选举委员会 (FEC)、国家运输安全委员会 (NTSB)、国家信用社管理局 (NCUA)以及联邦海事委员会 (FMC)等。

所谓“独立”,不是说它们不属于美国政府,而是说它们的负责人通常有固定任期,总统不能随意撤换。

这样设计的初衷,是希望专业监管领域不要完全随着白宫(White House)的政治风向摆动。

但最高法院这次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今天已经不是1935年 Humphrey’s Executor 案件里那个相对温和、类似“准立法、准司法”的机构了。

今天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已经拥有非常庞大的权力:它执行和管理大约80部法律,可以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可以调查企业,可以通过行政程序执法,也可以代表美国政府到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书里有一句非常决绝的话:“If anything more is left of Humphrey’s, we overrule it”——如果 Humphrey’s 先例还有任何残余,我们一并推翻。这意味着,这个庇护“独立机构”长达91年的先例,正式走入历史。

换句话说,最高法院的核心逻辑是:既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实际做的是“执行法律”的工作,那么它就属于总统的行政权体系。既然属于行政权,总统就必须能控制它。而控制的核心,就是总统可以撤换那些不愿执行其政策方向的官员。

这件事对企业的影响,不能只看“总统能不能解雇委员”这个表面问题。真正重要的是:美国监管政策的可预测性会下降。

以前企业面对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FCC)这类机构时,虽然也要考虑政治周期,但至少可以假设:监管机构有一定专业连续性,委员任期跨越总统任期,政策不会完全一夜之间变天。

现在,这个假设被削弱了。

对于出海美国的中资背景的企业来说,最直接的影响有三点。

第一,反垄断和并购审查将更明显带有政府优先事项。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和美国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本来就是美国反垄断执法的核心机关。未来一个交易是否被重点审查,不仅取决于市场份额、竞争影响、消费者福利,也更可能取决于当届政府对产业政策、国家安全、平台经济、中国资本、供应链安全的整体态度。

第二,数据、广告和消费者保护执法会更容易转向。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长期监管“不公平或欺骗性商业行为”(unfair or deceptive acts or practices)。这个标准本身非常宽。对企业来说,同样一套隐私政策、订阅模式、广告表述,在不同政府下可能面临不同执法强度。

第三,合规不再只是“看法规文本”,还要看政治风向。

过去我们常说,美国是规则社会,企业只要按规则来就行。但这句话现在要加一个限定:规则仍然重要,但谁解释规则、谁选择执法对象、谁决定优先级,同样重要。

最高法院也没有把话说绝。判决中特别提到,美联储(Federal Reserve)可能是不同问题,因为它在某种程度上延续了美国第一银行和第二银行的历史传统。法院明确表示,美联储(Federal Reserve)和非第三条法院(non-Article III courts)的任期保护问题,本案不处理,留待以后再说。

这条“美联储例外”非常关键。就在同一天,最高法院在另一起案件中以5比4裁定,美联储理事 Lisa Cook 暂时留任——这正是“美联储例外”的现实注脚。

它说明最高法院虽然愿意增强总统对行政监管机构的控制,但仍然意识到:货币政策是市场底线。如果连美联储(Federal Reserve)也被完全纳入总统随意撤换体系,金融市场对利率、通胀和美元信用的预期可能会受到根本冲击。

所以,这个判决释放的信号非常清楚:

美国不是没有规则了,而是规则背后的行政执行者,更政治化了。

中企在美国开展业务,未来合规判断不能只问三个问题:

法律怎么写?过去怎么做?同行怎么做?

还要多问几个问题:

当届政府的监管优先事项是什么?当届政府的关注点是什么?我们有没有和当届政府通畅的沟通渠道?我们的行业、资本背景、数据类型、客户群体,会不会正好落入政治关注区?

尤其是涉及平台经济、人工智能(AI)、儿童隐私、消费者金融、跨境数据、并购、跨境电商、出口管制、通信和广告投放的企业,不能等收到监管机构问询、传票或调查通知以后再找律师。真正成熟的美国合规,是在业务设计阶段就预判监管机构可能如何理解你的商业模式。

Trump v. Slaughter 这个案子的意义,不是美国监管从此失控,而是美国监管的“独立机构时代”正在被重塑。企业在美国经营,不能只看监管机构指引,也要开始看白宫(White House)的政策优先事项。

这不是悲观判断,而是风险管理。

很多人对这次判例不甚理解,但实际上这次判例,可能会对美国的商业环境、执法环境,造成巨大、深远、且难以挽回的改变!

对海内外企业有监管权力的,近乎二十多个独立机构,此前皆由两党委员组成以互相制衡,且由于相对独立于白宫,执法方向更少的政治色彩,但此判例后势必会造成单一党派局面,而且对于白宫而言,可以随时换掉异己,换上和白宫相同政治理念的委员。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消费市场,市场前景仍然巨大,规则仍然可以研究,法律程序仍然可以有效利用。

但从今天开始,对于诸多出海企业来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

在美国经营企业,不仅要懂美国的法律,也要更懂美国的政治;不仅要懂美国的合规,也要懂的行政权力的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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