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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女子打开朋友圈,看见朋友拍了一块鹅肝寿司,朋友不喜欢这个出品,就把它给

福建厦门,女子打开朋友圈,看见朋友拍了一块鹅肝寿司,朋友不喜欢这个出品,就把它给退了,正好女子也在这个店吃寿司,也要了一份鹅肝寿司,结果当这份鹅肝寿司端上来的那一刻,她才发现这份鹅肝寿司,就是朋友退的那份鹅肝寿司。对此该店回应,这可能是外场的员工和后厨的员工沟通失误导致的。
 
女子来吃寿司,她点了餐之后,就休闲地刷朋友圈,结果意外发现,她的朋友也在这家店吃,朋友还拍了一张鹅肝寿司的图片,表示对这份鹅肝寿司的出品很不满,他已经退了这份寿司。
 
由于来这家店之前,她并没有和朋友相约好,朋友也有自己的吃饭搭子,她就没有过去打扰朋友,只是静静地等待上菜。
 
只是她没想到,离谱的事情居然发生在她的身上。
 
当时她也点了一份鹅肝寿司,可当这份鹅肝寿司端到她面前时,她却觉得十分熟悉,这份鹅肝寿司和朋友退掉的那份鹅肝寿司,简直是太相似了。
 
她一开始还不敢相信,她就打开朋友拍的照片,只见朋友拍的图片和她桌上摆的寿司,简直是一模一样,唯一不同的细节就是,在她桌上的鹅肝寿司,添了一勺沙拉酱。
 
这显然就是朋友退的那份鹅肝寿司,只是添了一勺沙拉酱而已,他们就这样原封不动地把朋友退的鹅肝寿司给女子给端上来了。
 
事实就摆在眼前,如果没有朋友拍图片为证,如果不是朋友正好在这里吃饭,女子还真不敢相信,这些顾客退掉的食物,这家店居然二次销售,端给别的顾客食用。
 
这件事还正好发生在她身上,事情就是这么巧,如果不是朋友退的寿司,如果是别人退的寿司,她可能还发现不了。
 
既然她已经发现了这种事情,她就不能就这么轻易地不了了之,这不是她在惹事生非,而是遇到这种事情,如果她沉默了,以后会有很多人,遇到同样的事情。
 
客人退掉的食物,一方面是客人对菜品不满意,在这个过程中,客人有可能会用筷子翻过食物,残留着别人的口水。
 
另一方面,可能食物本身是有问题的,所以顾客不满意,才退掉的食物。
 
不管这个食物到底是什么原因,被顾客退掉,食物本身就是有问题的,店家就不应该再把别人的顾客退掉的食物,再次端到餐桌,这行为本来就是不可原谅的。
 
彼此遇到这样的事情,她也想讨个说法,对此工作人员说,可能是场外的员工和厨房的员工沟通失误导致的。
 
不管工作人员如何解释,也不管他们的工作是如何衔接出错,这都是他们的问题。
 
工作人员还说,他们会按照门店规范,顾客退回的食物都会直接丢弃,可到底有没有丢弃,顾客如果没有亲眼看到,是不知道他们有没有真正丢弃的。
 
因此遇到这样的事情,女子较真起来,才有可能让别的顾客避免遇到同样的事情。
 
回收的食品,二次销售,这本来就是违法的。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这种情况属于工作人员隐瞒了真实的情况,将回收回来的食品卖给别的顾客,这侵犯了顾客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顾客有可能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回收的食品,这有可能会造成身体损害。
 
并且回收食品,二次销售,隐瞒顾客,这已经形成了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面对这种情况女子有权要求该店赔偿。
 
在这件事情中,不管工作人员是工作失误导致的,还是有意而为之的,他们就是有过错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他们有过错,就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那么你对此事有何看法呢?来源:河南公共频道百姓315  2026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