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败诉!”上海,一男子骑摩托车发现路面两处窨井盖缺失,担心过路车辆遭殃,硬着头皮掉头逆行向交警报告险情。本以为做了件好事,谁知交警转头就开出200元逆行罚单!男子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处罚。法院判了!
2020年5月21日上午九点,上海市民沈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上海青浦盈淀路检查站前方三百米处时,发现机动车道上有两处窨井盖缺失,路面留下两个裸露的井口,现场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识。该
路段日常车流量较大、车辆通行速度较快,裸露的窨井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机动车高速通行容易陷井失控,摩托车和电动车通行风险更高,极易造成骑手摔倒受伤,随时可能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沈先生发现隐患后,担心过往车辆和行人遭遇意外,决定立刻前往附近检查站,向执勤交警上报这一道路安全险情。
由于他当时已经驶过隐患路段,正常行驶无法快速折返确认和报备险情,为了精准核实窨井盖缺失的具体位置。
第一时间消除路面安全隐患,沈先生仔细观察了周边路况,确认一旁的非机动车道暂时没有行人和车辆通行,具备安全通行条件。
随后,沈先生以极低的车速,在非机动车道内短距离逆行折返,精准确认了两处窨井盖缺失的具体位置,随即前往检查站对接执勤交警,完整汇报了路面隐患情况。
同时提醒交警尽快摆放反光锥桶、设置安全警示,避免事故发生。
整个过程中,沈先生逆行距离短、车速缓慢,没有干扰正常道路交通秩序,也没有造成任何交通事故和财产损失。
让沈先生意外且委屈的是,交警在完整记录完道路安全隐患后,并未认可他主动排查险情、守护公共安全的善意行为,反而依据交通管理相关规定,认定其非机动车道逆行的行为属于交通违法行为,当场对沈先生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沈先生对该处罚结果并不认可,他表示自己并非故意违反交通规则、肆意逆行,而是为了规避随时可能发生的公共安全事故,不得已采取的应急举措,主观上没有任何违法过错。
现场多次沟通申诉后,处罚结果依旧没有更改,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为了不让善意行为被无端否定。
沈先生将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诉至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撤销这份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24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审理。
一审法院严格对照道路交通管理法条,仅依据客观事实作出判定,认定沈先生逆行的违法事实清晰、证据充分,交警部门的处罚程序合规、适用法律准确,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了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沈先生始终认为该判决结果不符合情理与立法初衷,坚持自己的维权立场,随即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没有机械套用单一交通法规条文,而是结合案件完整背景、当事人主观动机和司法法理进行全面审理,明确刑法中的紧急避险法理精神,同样适用于行政违法案件的司法判定。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不在于沈先生是否存在逆行行为,而在于该行为是否具备违法属性。
沈先生逆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规避正在发生、随时可能致人受损的公共安全危险,属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善意行为,主观上不存在违法的故意或过失。
同时,他事前观察路况、低速短距离逆行、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避险措施合理合规,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法院进一步权衡法益判定,沈先生的行为挽救了不特定过往车主、路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
其所保护的公共利益,远大于短暂轻微影响交通秩序所造成的微小权益损耗,因此该行为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不应被认定为行政违法。
2021年6月2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原判结果,同时撤销交警部门对沈先生2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案已被纳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成为同类公益避险类交通纠纷的指导性案例。
该指导性案例公开后,引发了大量网友的讨论。
对此有网友表示,交通规则设立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共安全,而非刻板约束善意,好心人主动排查道路隐患、规避事故风险,不该被教条式处罚。
也有网友表示,这类案例极具正向引导作用,既规范了交通执法的尺度,也鼓励了普通民众主动维护公共安全、主动行善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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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沈某骑摩托看到路上两个窨井盖缺失,从非机动车道逆行并报告民警,交警对其处罚200元; 法院:目的系紧急避险,撤销处罚2026-07-10 13:34·红星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