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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62岁大爷手持盖有公章的存折取款,余额35900元清清楚楚。谁料银行先

”河南,一62岁大爷手持盖有公章的存折取款,余额35900元清清楚楚。谁料银行先付18000元后表示:系统查不到,凭证超15年不保存了。一审说“可能挂失取走了”,二审改口“系统没记录”,还甩锅给已故前负责人。法院一锤定音:银行内部数据丢失风险自己扛,举证不能就得赔!结果让银行当场破防

河南商丘市民权县62岁的李大爷,在1999年5月于当地信用社办理了个人储蓄开户业务。

多年以来,李大爷一直勤俭存钱,按需支取,账户交易记录始终规范清晰。

2004年8月24日,李大爷从账户中支取800元用作日常开销,此次交易完成后,存折页面明确打印出账户剩余余额35900元,交易记录完整,页面加盖正规银行业务公章,储蓄事实真实有效。

这次取款结束后,李大爷便没有再动用该账户内的资金。

他将存折仔细收好,长期妥善保存,一放就是二十余年。

多年后,李大爷因个人需要,持保存完好、字迹清晰、手续齐全的纸质存折前往银行网点办理取款业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银行电子系统中查询不到该账户的任何开户信息、交易流水资料,无法为其办理取款兑付业务。

李大爷对银行的查询结果不予认可,他手持银行出具的正规储蓄凭证,清楚自己的存款真实存在,并不存在账户消失、钱款不明的情况。

此后一段时间,李大爷多次前往涉事银行沟通协商,反复说明存款事实,坚持要求银行兑付账户内的存款资金。

面对李大爷持续的维权行为,银行最终做出部分让步,分批次向李大爷兑付了18000元存款。

在兑付部分资金后,银行对剩余的17900元存款始终拒绝支付。

原本负责协调处理此次存款纠纷的银行工作人员离世后,涉事银行彻底推翻了此前的处理结果,不再认可剩余存款的兑付义务。

甚至表示此前支付的18000元属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和银行本身没有关联,以此为由彻底拒绝结清剩余存款。

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大爷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正式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足额支付剩余的17900元存款本金,并按照银行标准支付这笔存款存续多年产生的活期利息。

案件进入一审审理阶段后,银行当庭提出抗辩,主张李大爷有可能早已通过挂失补办的方式取走了账户内的存款,只是自身遗忘了相关操作,且没有将旧存折上交。

法庭要求银行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包括挂失申请单据、取款签字凭证、账户销户记录等能够支撑其说法的资料,但银行无法出示任何有效证据,仅依靠口头推测进行答辩。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银行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依法判决银行支付李大爷剩余存款本金及对应利息。

一审判决作出后,涉事银行不服结果,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银行更改了全部抗辩说辞,不再提及挂失取款的相关说法。

银行辩称,金融机构纸质凭证的最低保管期限为15年,案涉存款距今已经超过二十年,远超法定保管年限,加之银行多年来多次进行系统升级与数据迁移,老旧账户数据未能留存,因此无法核实、兑付该笔存款。

除此之外,银行还提出该笔资金属于私人借贷往来,并非正规银行储蓄存款,同样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

本案审理过程中,两级法院均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界定双方举证责任与权责关系。

法院查明,李大爷持有的存折标注有完整的账号、户名、交易记录,且加盖银行官方公章,是具备完整法律效力的储蓄债权凭证。

储户出示合法有效的存款凭证后,已经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此时举证责任转移至银行一方,银行若主张存款已被支取、账户已注销或存款不真实,必须提供对应的有效书面凭证予以佐证。

单纯以系统无记录、凭证超保管年限为由拒绝兑付,不符合民事诉讼举证规则,也违反了《商业银行法》中保障储户合法存款权益的法定要求。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依法驳回银行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责令涉事银行全额支付李大爷17900元剩余存款本金,并按照2004年至今的银行同期活期利率结算全部利息。

案件判决结果公布后,引发了众多网友的讨论。

有网友表示,银行应当妥善保管储户数据,自身管理失误不能让储户买单。

也有网友表示,老年储户维权不易,坚持依法维权才能守住自身合法权益,公正的司法判决切实保障了普通人的财产安全。

那么你们是你怎么看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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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老人持20年前存折讨要1.79万存款被拒,银行辩称"查不到记录",终审判决来了2026-07-10 17:14·青科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