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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西门庆都狠!”   河南林州这事儿,真应了那句老话——“色字头上一把刀”。

“比西门庆都狠!”
 
河南林州这事儿,真应了那句老话——“色字头上一把刀”。
 
一个叫杨某的男人,明知对方是有夫之妇,硬是跟人纠缠不清一年多,被人家丈夫赵某多次警告之后,不仅不收手,反而觉得自己的“尊严受到了挑衅”。
 
结果怎么样?2025年5月1日凌晨三点多,他喝了酒之后开车跑到人家小区停车场,用另一个手机号冒充陌生人把赵某骗出来挪车。
 
等赵某骑着电动车一到,杨某直接开车从背后加速撞过去,时速40多公里,把赵某连人带车撞翻在地,当场昏迷。
 
这还没完。杨某下车骑到赵某身上扇耳光,嘴里喊着要弄死对方。路人过来制止之后,他还不解气,从赵某身上摸走车钥匙,又开着赵某的车朝躺在地上昏迷不醒的赵某二次加速冲过去。
 
要不是路人眼疾手快把赵某拖走,这一下碾过去,人可能就没了。
 
事后一查,赵某左颞骨骨折,左胸第2到第4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轻伤二级。停车场里还有六辆车跟着遭了殃。杨某体内酒精含量85.91mg/100ml,妥妥的醉驾。
 
法院最后判了杨某故意杀人罪,七年六个月;危险驾驶罪,拘役两个月,罚金八千,合并执行七年六个月。
 
很多人一看这个判决可能觉得轻了——都开车撞人了,还二次碾压,怎么才七年半?
 
首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是死刑、无期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才是三年到十年。杨某的行为恶劣不恶劣?恶劣。但法律上有个关键认定——犯罪未遂。
 
赵某没死,而且杨某的杀人行为因为路人介入被阻止了,不是他自己停手的,所以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再加上杨某认罪认罚、家属赔了钱、取得了赵某的谅解,这些法定从轻情节叠在一起,法院在“情节较轻”这个档里给了他七年半,已经是顶格判了。
 
真要往重了判,得有既遂的结果,或者有其他更恶劣的情节比如预谋已久、手段特别残忍之类。杨某这事儿虽然冲动、狠毒,但从证据上看属于临时起意,不是周密谋划的谋杀。
 
再往深了说,杨某的所作所为,其实暴露了一种扭曲的占有欲。他跟那个已婚女子保持了一年多的关系,甚至多次提出让对方离婚跟他。
 
对方不愿意离婚,他就把矛头对准了赵某。在他眼里,那个女人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件东西,赵某是挡在他和这件东西之间的障碍物,除掉障碍物就行了。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琢磨。杨某作案之后自己报了警,但报的是“有人在某歌厅对面闹事”。他到案之后也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这说明什么?说明他清楚自己干了什么事儿,知道后果严重,所以才想用这种拙劣的方式把自己摘出去。
 
一个敢开车撞人、敢二次碾压的人,事后却怂了,想耍小聪明逃避责任。这种“作案时狠如狼,被抓时怂如鼠”的反差,让人哭笑不得。
 
西门庆跟潘金莲勾搭成奸,毒杀武大郎,最后自己也落得个惨死。杨某这回虽然没把人撞死,但七年半的大牢是坐定了。
 
出来的时候奔五十去了,这辈子基本上也就这样了。一个好好的成年人,为了一个不属于自己的女人,为了一时之气,把后半辈子搭进去,值吗?不值。但人在那种状态下,是不会想“值不值”这个问题的。
 
他想的只有“爽不爽”——撞人那一刻爽了,扇耳光那一刻爽了,二次碾压那一刻可能更爽了。但爽完之后呢?是铁窗,是案底,是七年的青春,是出来之后一无所有的人生。
 
这事儿说到底,就是一个“贪”字和一个“嗔”字。贪别人的妻子,贪不属于自己的感情;别人不让贪,就生嗔恨心,就要报复,就要毁灭。佛家讲“贪嗔痴”是三毒,杨某这一下全占齐了。
 
法律能惩罚他的行为,但治不了他的病。七年半之后他出来,如果还是这个脑子,还是这个脾气,该犯的错一样不会少。
 
所以这事儿留给旁观者的,不光是一个茶余饭后的谈资,更是一面镜子——照照自己,有没有在某些时候,也因为“想要得不到”的东西而失去理智?有没有在某些瞬间,也想过用极端方式解决问题?
 
如果有,那就得警醒了。因为人和畜生最大的区别,就是人能控制自己的欲望,而不是被欲望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