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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2男子与1女子在一酒店房间里喝酒,期间,其中1名男子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另1

甘肃,2男子与1女子在一酒店房间里喝酒,期间,其中1名男子与女子发生了关系,另1名男子在旁边拍视频,而后也与女子发生了关系。随后,前一男子与女子又发生了一次关系,而后3人便相拥而睡。过了二、三天后,2名男子在与朋友一酒店房间里喝酒时,又约了女子,并当着朋友的面儿,先后与女子发生了关系。

男子朋友不仅在旁观看,还拍了视频。结果,事后,2名男子与女子的所作所为败露,2名男子均获刑!女子也被处罚!

这是甘肃秦安县2022年8月的事。两个90后男的,一个初中文化一个中专文化,把一姑娘叫到酒店喝酒。喝着喝着就出事了。一个先上,另一个在旁边拍视频,拍完自己接着上。完事第一个又补了一回。三个人挤一张床上睡到天亮。

过了两三天,这俩男的在另一家酒店跟朋友寇某某喝酒。聊着聊着就把这事抖出来了。朋友不信,觉得他们吹牛。俩男的面子上挂不住,一个电话又把那姑娘叫来了。这回更离谱——当着朋友的面轮流来,朋友不光看,还拿手机拍。

玩的时候挺嗨,拍的时候挺爽。视频传出去了。警察找上门的时候,几个人都傻了眼。

很多人替他们喊冤:都是成年人,又没人强迫,都是自愿的,凭啥判刑?

这话听着有道理,但法律不这么看。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写得明明白白: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关键就俩字——“聚众”。三个人以上,就算聚众。

一对一,关起门来,那是私事。三个人以上,性质就变了。法律保护个人权利,也得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你关着门搞三人活动,法律照样管得着。

雷某和王某甲组织了两回,属于“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法院判了啥?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意味着不用真去蹲监狱。但案底留下了。考公务员、当兵、进国企,都要政审。有刑事犯罪记录的人,很多岗位连报名资格都没有。为了几分钟的刺激,搭上一辈子的前途,这笔账怎么算都亏。

王某某乙呢?她被行政处罚了。行政拘留十到十五天,罚款五百到一千。她没有“被胁迫”的描述,是自愿参与、主动赴约。所以构不成强奸,但作为聚众淫乱的参与者,行政处罚跑不掉。

寇某某只参加了一回,不是首要分子,也不是多次参加,够不上刑事犯罪的门槛。但他围观还拍视频,照样被治安处罚了。

说句不好听的,看热闹也得看是什么热闹。这种热闹看了,代价就是行政处罚记录。

再说那个视频。王某甲第一次拍,寇某某第二次也拍。拍的时候大概觉得是个“纪念品”,是跟哥们炫耀的资本。结果视频一流出去,手机里的东西全成了呈堂证供。想删都来不及了。

有人拿南京“换妻案”来比。那个案子也是聚众淫乱罪,当事人马尧海被判了三年半。跟甘肃这个案子比,性质差不多,都是多人参与、都是自愿。区别在于一个是“换妻”、一个是“三人行”,但法律管的是同一个东西——聚众淫乱这个行为本身。

这案子在网上传开之后,评论区吵翻了。有人说判得轻了,这种人就该进去好好反思。有人说既然是自愿的,凭什么判刑。还有人说那女的明知去了要干什么还去,也不是什么好人。

我的看法很简单——法律的红线就摆在那儿,碰了就要付出代价。你觉得是“玩得花”,法律觉得是犯罪。你觉得是“私事”,法律觉得是破坏公序良俗。别拿自己的认知去挑战法律的定义,输的一定是你。

至于那姑娘,她是参与者没错。但她也是被两个男人当成炫耀工具的人。她在这两场荒唐戏里,到底有几分是自愿、几分是被架着走,只有她自己清楚。

酒醒了,视频传了,警察来了,判决下了。几个人的人生,都因为几瓶酒、一部手机、几次冲动,拐了个大弯。

门能关上,事情藏不住。法律和良知,从来不会因为房门关了就不存在。

信源: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甘0522刑初88号

甘肃女孩性侵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