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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百科之(1103)盐务稽核所: 旧中国因借外债而成立的由各国共管盐税的机构。

历史百科之(1103)盐务稽核所:
旧中国因借外债而成立的由各国共管盐税的机构。
从清朝末年开始,清政府常以盐税为担保,居借外债,但盐税的征收和管理以及税收的支配则由中国自主。
1913年袁世凯为了摧毁革命实力,准备内战经费,向英国,法国,德国,俄国,日本等五国借款2500万镑签订《善后借款合同21款》,其中第五款规定中华政府承认即将指定为此项借款担保之中国盐税征收办法,整顿改良,并用洋员,已资襄助。
办法要点为,一,在北京设立盐务署,由财政总长管辖。盐务署内设立稽核总所,由中国总办一人。洋会办一员主管,所有发给引票江编各项收入之报告及表册各事,均由该总办专任监理。
二,在各产盐地设经理华员、协理洋员各一人,会同担负征收存储盐务收入之责任。
三,华洋经协理及稽核总所并各稽核分所必须之华洋人员,其聘任免任由华洋总会办会同定夺,由财政总长核准。
四,各该华洋经理须会同监理引票之发给及征收各项费用及盐税,并将收支各自详细报告该地方盐运司及北京稽核总所。
五,各产盐地方盐斤纳税后,须有该处华洋经协理会同签字,方准将盐放行,所有征收之款项应存于银行,归入中国政府盐务收入账内,并应报告稽核总所,以备与稽总所所存之表册核对。
六,以上所言盐务进款账内之款,非有总会办会同签字之凭据,则不得提用。
该总会办有保证盐\税担保之各债先后次序之职任,代表善后借款各债权国的稽总所,事实上已成了中国盐务征收,盐务行政以及税务处理的主宰。
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因为善后借款合同为不平等条约的一种延误,稽核所侵犯中国主权,1926年将广东稽核分所,平南,漕桥等之所一律裁撤,改设盐务总处和支处。
事后,凡是北伐军所到的地方,原有的稽组织一概停顿,但国民党在背叛革命之后,就将稽核制度逐步恢复。
1927年上海设稽核总所,各省设分支所。
1928年因新设机关无能而取消,仍行民国初期的办法。
1929年完全恢复原来的稽核制度,裁撤前设榷运机构,命令北京稽核总所南迁,重设各级稽核组织1930年以后,并将盐务行政机关以及辑私组织都并入了稽核机关管理,中国盐务收入仍以偿付内外各国债务,以及各项应付款项以后的余额,盐务仍由洋员管理。
1937年改为盐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