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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老公的2个亿败完了,想离婚,发现离婚要分摊外债,于是不离了!把钱转移差不多了,

把老公的2个亿败完了,想离婚,发现离婚要分摊外债,于是不离了!把钱转移差不多了,然后发现夫妻共同债务要一起还。

这哪是什么婚姻保卫战,分明就是一场自导自演的法律闹剧。把婚姻当幌子,把法律当傻子,最后发现小丑竟是自己。

见过蠢的,没见过这么蠢的。以为离了婚就能把债务甩得一干二净,结果发现《民法典》第1064条白纸黑字写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你签没签字?钱花哪去了?真当债主是吃干饭的?

更绝的是后面这波操作。发现离婚也躲不过,立马变脸不离了,转头开始偷偷转移财产。这心眼子多得,简直把《民法典》第1092条当摆设——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机关算尽,结果法律早就把路堵死了。

最高法去年刚发布的典型案例里,明确把“离婚逃债”定性为恶意逃废债行为。人家债权人手里捏着撤销权这把尚方宝剑,你前脚签完离婚协议把财产都划拉走,后脚人家就能去法院申请撤销。折腾一圈白忙活,不仅钱得吐出来,搞不好还要背上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底。

最扎心的是什么?你这边费尽心机转移的那点钱,但凡查出来是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所得或者共同收入,妥妥的夫妻共同财产,追回来照样要拿去填债。里外里一算,除了把自己搞成失信被执行人,还得搭进去一笔诉讼费。

说到底,这号人就是既想吞了2个亿的快活,又想让债主和老公一起兜底。这世上哪有两头都占的好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更不会惯着把心眼写在脸上的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婚姻不是逃债的挡箭牌,离婚更不是债务的终点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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