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租客租了一套房子,这一住就是 18 年,然而,等租客准备退租时,房东却要求租客把房子恢复如初,因为房子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有损耗,所以租客直接选择了拒绝,结果,房东直接把租客告上了法院,要求租客赔偿维修费用 14 万、房屋空置损失 10 余万元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5000 元,结果法院还真判了。
租客张先生早在 2006 年就租下了这套房子。第一年双方签了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约定了租期和租金,合同到期后,两人没再续签纸质协议,张先生照旧按月交租,房东刘女士也照常收租,这一过就是十八年。
入住之后,张先生还跟刘女士打了招呼,说自己需要多一间房用,想在屋里加道隔断,把原来的三室改成四室,墙面也想换个颜色。刘女士当时同意了,张先生就动手改了。
2024 年,张先生决定搬走。退租交接那天,刘女士进屋转了一圈,脸色越来越难看。在她看来,这套房子跟当年交出去的时候完全不一样了 —— 多出来的隔断还在,墙面不是当年的白色,地板有磨损的痕迹,灶台用旧了,墙体还有渗水发霉的痕迹。
刘女士当场提出,按照合同约定,退租要 "恢复原状"。她列了一张清单:拆隔断恢复三室户型、全屋墙面重新刷白、地板换新、灶台换新、修复漏水损坏,零零总总算下来,修复费用要 14 万多。
除此之外,她还算了一笔账:房子要修就没法出租,按市场租金算,空置损失得 10 万多;再加上一笔 5000 元的逾期付租违约金,三项加起来将近 24 万元。
张先生直接懵了。在他看来,这根本就是不讲道理。装修改造是当年你房东点头同意的,住了十八年的房子,墙面旧了、地板磨了、灶台老了,这不都是正常的吗?至于漏水,他当年就跟刘女士反映过,是房东自己不修,凭什么算到租客头上?
两人谈崩了。刘女士一纸诉状把张先生告到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索赔近 24 万元。张先生也不甘示弱,反诉要求房东退还自己交的一万多押金。
法院的审理思路非常清晰,也给所有租房的人上了一堂法律课。
首先,合同里确实写了 "租赁期满后恢复原状交付房屋"。张先生改动房屋结构、更改墙面颜色,虽然是经过房东同意的,但这部分的修复费用,张先生还是得承担。
但关键在于,什么叫 "原状"?是十八年前刚交房的崭新状态,还是扣除正常使用损耗后的状态?民法典写得明明白白: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正常使用带来的老化、磨损,是出租人本该承担的成本,不能转嫁给租客。刘女士主张的墙体损坏、地板磨损、灶台老化,她得拿出证据证明是张先生使用不当造成的,而不是十八年正常居住的自然结果。
但她拿不出来。除了张先生自己承认的、办公椅长期碾压造成的局部地板磨损,其余的损坏,刘女士都没法证明是人为造成的。
至于漏水问题,双方都确认张先生当年反映过,但谁都没修。这是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维修义务本来就在房东这边,损失自然也不能全算在租客头上。
所以最终,14 万的修复费用,法院只支持了 3 万余元,对应的是拆隔断、恢复墙面颜色这类 "改造复原" 的成本,加上局部磨损的修复,剩下那些 "全屋翻新" 的要求,全部驳回。
再来看那 10 多万的空置损失。刘女士收回房子后确实马上挂牌出租了,房子因为需要修复没法立刻租出去,空置损失是真实存在的。但这里有个法律原则叫 "减损义务"—— 一方违约了,另一方不能躺着等损失扩大,得主动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越变越大。
在这个案子里,诉讼之前张先生多次明确说过不肯修,双方僵持不下。这种情况下,刘女士作为房东,完全可以先自己找人修好房子再出租,然后拿着发票找张先生要钱,而不是让房子一直空着耗着。
所以空置损失不能全让张先生背。法院结合修复工期、市场租金、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张先生承担 3 万余元的空置损失,剩下的由房东自行承担。
至于那 5000 元违约金,因为没有事实依据,法院直接驳回了。
最后算总账:张先生要付修复费 3 万多、空置损失 3 万多,合计 6 万余元;房东刘女士要返还张先生 6600 元保证金。两相抵扣后,张先生实际赔付的金额,跟房东当初索赔的 24 万比起来,差了将近四倍。判决现已生效。
这个案子给所有租房的人都提了醒。对租客来说,装修改造一定要留好房东同意的书面证据,退租交接时仔细核对房屋状况,该承担的责任不逃避,不该背的锅也别乱认。
对房东来说,收房时要区分自然损耗和人为损坏,漫天要价不仅得不到法院支持,反而可能因为不及时止损,白白扩大自己的损失。
十八年的租赁关系,最后闹到对簿公堂,说起来也挺让人唏嘘的。但换个角度看,正是这样的判例,在一点点划清租房市场里的权利边界 —— 什么是租客该担的,什么是房东该扛的,法律说了算,不是谁说得大声谁就有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