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湖北武汉,一男子去牌友家中打牌时,发现牌友家存有大量现金,于是趁牌友不在家,找来锁匠开了门,拿走了23000元现金。
当警方抓到男子时,他已经把钱都花光了,没钱赔偿。牌友一怒之下将锁匠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锁匠表示自己并不知情,不该赔偿。法院这样判!
2024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特殊的侵权纠纷。刘女士已经拿到刑事判决,盗窃者李某也被责令退赔,可执行过程中,李某名下没有足够财产,23000元损失始终没有补上。
刘女士随后把开锁人员王某告上法院。王某认为,王某只是接到一单100元的换锁业务,没有进入房间,也没有分走赃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没有只看王某是否参与盗窃,而是追问王某开门前做过什么核实。王某属于备案开锁人员,李某却没有拿出房产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对应住址的材料。
李某一会儿说自己是业主,一会儿又说身份证件锁在屋内,备用钥匙被妻子带走。房门当时处于反锁状态,只能破坏原锁并更换锁芯。王某收取费用后把新钥匙交给李某,没有联系物业、邻居、社区或者公安机关核验。
这项核验并不是临时增加的要求。2019年,湖北公安机关已经公开开锁行业备案和便民服务措施,居民可以查询开锁单位及从业人员信息,部分地区还探索通过工牌二维码确认身份。
制度本来就是双向的,居民要确认上门人员是否正规,锁匠也要确认委托人是否有权进入住宅。王某有从业资格,只能证明王某可以提供服务,不能代替每次业务中的身份审查。
事情要回到2023年12月。李某与刘女士因打牌相识,李某知道刘女士习惯在家中存放现金。李某确认刘女士外出后联系王某,靠虚假说法取得新钥匙。
王某离开后,李某进入住宅,按照记忆找到存钱位置,取走23000元。刘女士回家发现旧钥匙无法开门,进入屋内后又发现现金减少,随即报警。警方根据线索锁定李某,李某归案时已经把钱花完。
2024年5月,检察机关以盗窃罪提起公诉。汉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未经允许进入刘女士日常居住的封闭住宅,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拿走现金,属于入户盗窃。
李某被判处刑罚,并被责令退赔23000元。刑事判决确定李某是直接责任人,却没有解决刘女士的实际损失,这才引出后来的民事诉讼。
类似风险并非武汉独有。2019年,江苏扬州曾办理过一起相近案件。余某为了寻找由姑姑保管的钱款,冒充房主联系开锁人员进入姑姑住宅。余某没有找到钱,真正房主恰好回家。
开锁人员发现异常后立即核实并报警,警方随后抓获余某。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余某没有偷到财物,但入户翻找已经开始,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手,仍属于盗窃未遂。
扬州案件中的及时报警说明,专业人员发现异常后并非无事可做。停止服务、联系物业、请社区协助、报警核验,都可能阻止损失发生。
王某没有盗窃故意,因此不构成李某的帮助犯,但王某未尽到与职业风险相适应的注意义务,开锁行为又给李某进入住宅创造了条件。
法院据此参照《民法典》关于安全保障义务和补充责任的规则,认定李某仍是第一责任人,王某对李某不能赔偿的部分承担60%的补充责任。按23000元计算,王某承担13800元。王某赔付后,可以在实际承担范围内向李某追偿。
判决没有把盗窃责任转给锁匠,而是提醒开锁行业,技术服务越能影响住宅安全,身份核验越不能只靠一句口头说明。
信源:武汉本地融媒体长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