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一男子和与女性朋友一起喝酒,待其醉酒后带回家中。期间男子脱掉女性朋友的衣物,导致女性朋友被惊醒,后挣脱并逃离了现场并报了警。
公诉机关认为男子利用女性朋友醉酒,对其实施了侵犯,故构成强奸罪,可法院审理后却给出了不同意见。
这起案件发生在河北石家庄,案件中的男子郑某与女性朋友李某原本存在朋友关系。2024年2月19日晚,郑某邀请李某和其他朋友聚餐,众人饮酒聊天后前往KTV娱乐。
凌晨时分,李某因为饮酒过量,意识模糊、行动能力大幅下降,郑某提出负责送李某回去。
警方调查过程中,案件焦点并不是简单的朋友聚会,而是醉酒状态下被害人的真实意识和行为能力如何判断。
李某离开KTV后并没有回到自己的住所,而是被郑某带到了郑某居住的地方。进入房间后发生的情况,引发了后续司法调查。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司法机关并没有只看单一说法,而是围绕完整证据链展开调查。我国刑事审判长期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从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实践发展。
到1997年刑法修订完善,再到后来刑事诉讼制度不断调整,案件认定越来越重视客观证据、严控口供采信,坚持疑罪从无。
在很多刑事案件中,是否存在明显暴力、胁迫行为,并不是判断性侵类犯罪的唯一标准。随着司法实践不断发展,趁被害人醉酒、昏迷、意识不清、丧失辨认反抗能力,无法正常表达意愿的状态实施侵害,也成为案件审查的核心重点。
行为人是否利用特殊状态实施不法侵害,需要结合现场情况、证人证言、双方陈述、物证鉴定以及案发前后行为表现综合判断。
本案中,李某案发后及时报警求助的行为、郑某租住屋室友的证言,以及郑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都成为法院审查的重要依据。
警方同时开展了生物物证检测,最终未检出双方发生性关系的生物痕迹,该客观证据直接影响了强奸罪的司法认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要求,定罪必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不能仅依靠单方面陈述作出有罪结论。法院在审理性侵类案件时,会严格区分此罪与彼罪的证据证明标准。
郑某的行为虽因缺乏性侵既遂客观物证,未达到强奸罪的定罪标准,但现有完整证据足以证实,其在李某醉酒、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下,实施了亲吻、抚摸、脱衣等猥亵侵犯行为。
这类案件背后,也体现了我国公民人身权益、妇女人格权益保护制度的不断完善。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我国通过专门法律系统加强妇女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保护。
2022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细化了预防性骚扰、惩治人身侵害、维护妇女人格尊严等核心规定,织密了权益保护法治屏障。
在社会治理过程中,亲友聚餐、饮酒聚会、日常异性交往等场景中的人身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关注。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各司其职、层层把关,通过全面调查取证、严格审查起诉、依法公正裁判,全方位保障公民的人身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经过一审、二审审理,法院严格依照证据裁判规则,认定强奸罪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但郑某强制猥亵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以强制猥亵罪作出有罪判决。
该案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审判既不肆意扩大犯罪认定范围、恪守罪刑法定原则,也绝不纵容不法侵害行为、放任人身权益受损,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作出公正裁判。
信源:《半岛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