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男子花了2.38万元购置了一座墓地,使用期限为50年。可随着公墓的价格暴涨,公墓管理方竟偷偷将男子所购墓地高价转卖给他人。
后男子的父亲去世,在下葬当天才得知墓地已被人占用,男子气愤无比,将公墓管理方告上了法院,要求给个合理说法。
主人公为施先生,公墓重复出售墓穴属于工作人员失误,2025年2月,施先生父亲去世,施先生办理丧葬事宜时发现,预留多年的墓穴已经立着别人的墓碑。
施先生当时没有要求挖开墓穴。墓位在2013年被再次出售,后一购买者在2020年已经实际使用,原位置已无法直接恢复。
更麻烦的是,公墓在庭审中承认,园内已经没有同等规格的墓穴可以替换。施先生只能先另行安排父亲的安葬事宜,原先准备好的流程被打乱,重新选址、办理手续和安排落葬都要再次支出。
2010年3月,施先生与公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墓地认购合同》,支付2.38万元,为尚健在的父亲认购一座寿墓穴。合同写明使用期为50年,公墓单位负责维修保养并保持墓地完整。
施先生当天付清认购款,双方的核心义务已经确定。施先生需要按照约定使用和缴费,公墓单位则应长期保留对应墓位,不能因为多年未落葬就自行判断购买人已经放弃。
上海的公墓管理规定也不允许经营者随意处理已售墓穴。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70年,施先生合同约定的50年在允许范围内。
寿穴原则上限制出售,但为死者健在配偶预留合葬墓穴、无子女老人或者存在特殊情况的,可以依法办理。
公墓出售墓穴应签订合同并留下清楚记录,购买人也不能私自转卖。墓穴并非普通投资商品,购买人取得的是受合同和管理规则保护的使用利益。
即便购买人长期没有出现,公墓单位也不能用一句“以为不要了”结束合同。现行规定对连续三年不缴维护费的情况设置了处理程序,经营者应先发函通知,仍未缴纳的,还要在本市主要报纸公告。
施先生一案中,公墓单位没有提出已经完成通知、公告和无主墓处理程序,而是直接承认一墓二卖源于内部工作失误。
协商没有结果后,施先生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并索赔重新购置墓穴费用、落葬伙食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5万元。
审理重点不只是当年的2.38万元是否退还,还包括十五年后能否买到同等规格墓穴,以及临时改变安葬安排给家庭造成了哪些实际影响。
法院认为,墓穴合同不仅涉及财产,还关系逝者安葬、亲属祭奠和人格利益。原墓穴被后一购买者使用,公墓又无法提供同等替代,施先生购买墓穴的目的已经不能实现,管理方构成根本违约。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人格权益时,受损害方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案没有只按原价退款处理。
清明节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综合当地同等规格墓穴价格、重新办理丧葬的支出以及精神损害等因素,确定公墓运营管理单位赔偿28万元。
公墓单位收到判决书后的第二天便履行全部赔偿义务,施先生表示服判息诉。十五年前签订的合同最终得到司法确认,也提醒公墓经营者,墓穴档案、销售记录和长期维护不能出现任何含糊。
信源:九派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