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保护自己,难道也有错吗?”2003年,北京3名男子深夜闯入女工宿舍,殴打一名年轻女子,还撕破她的睡衣,使其隐私部位暴露。慌乱中,女子持刀反抗,意外刺死其中1人。死者家属索赔18万余元,女子则坚称自己属于正当防卫,法院最终作出的判决引发关注。
2003年9月10日凌晨3点,北京海淀区北安河的阳台山庄饭店早已熄灯。女工宿舍里,吴金艳、尹小红等人刚睡下不久,门外又响起了敲门声。
来人是孙金刚、李光辉和张金强,年龄都在20岁上下,其中李光辉刚被饭店开除。3人认定尹小红向经理告了状,便把丢掉工作的怨气全算到了她头上。
当天晚上,他们喝过酒后已经商量好,要把尹小红强行带到山下的旅馆关上两天,孙金刚还扬言要在她身上“留下记号”。
3人先后几次来到宿舍外叫门,见里面始终没有回应,最终从房门破损的玻璃处伸手拨开插销,闯进女工居住的房间。
孙金刚直奔尹小红床前,掀开被子要把她带走,遭到拒绝后便开始殴打和撕扯,尹小红的睡衣被扯开,胸部暴露。
当时22岁的吴金艳从床上起来劝阻。她只是想制止眼前的暴力,孙金刚却立即转过身,把拳脚落到了她身上,不但踢打她,还将她的睡衣撕开,使她的上身裸露。
凌晨、封闭的宿舍、3名年轻男子堵在屋里,外面的客人和工作人员都已入睡,几个女工几乎找不到可以立即求助的人。
混乱中,吴金艳从床头柜上摸到一把水果刀。她先用刀划伤孙金刚的左上臂,想把他逼退,孙金刚一边抵挡一边往后退。
就在此时,站在一旁的李光辉从桌上拿起一把长11厘米、宽6.5厘米、重约550克的铁挂锁,举起来准备砸向吴金艳。她已经来不及判断这一锁会落在头上还是身上,随即握刀向前刺去。
刀刺中了李光辉左胸,形成2.7厘米的刺创口,李光辉倒地后,最终因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吴金艳愣了片刻,随后跑出宿舍给饭店经理打电话,没有离开现场;凌晨4点30分左右,公安人员赶到饭店将她带走,涉案水果刀也被扣押。
2003年10月15日,吴金艳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认为,李光辉此前没有直接殴打吴金艳,他举起铁锁可能是为了制止冲突,而且吴金艳当时还可以呼救或者采取其他办法,因此她持刀致人死亡不属于正当防卫。
案件被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后,李光辉的父母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赡养费等共计181080元,并不是后来一些文章所写的22.7万元。
庭审中的争议很直接:吴金艳究竟是在制止仍在持续的暴力,还是已经把防卫变成了伤害。
公诉方认为,她在手里已经有刀的情况下,还有其他选择;辩护方则指出,3名男子深夜闯入女工宿舍,殴打、撕衣并试图强行带走尹小红,李光辉又举起沉重的铁锁,危险根本没有结束。
要求一个正在遭受围困和侮辱的年轻女性停下来寻找更温和的办法,并不符合她当时所处的真实环境。
法院没有只盯着“1人死亡”这个结果,而是重新还原了吴金艳当时面对的处境。
3名男子事前已有强行带走尹小红的谋划,又在凌晨闯入女性宿舍,持续实施殴打、撕扯和侮辱;吴金艳拿刀时,不法侵害并未停止。
李光辉也不是偶然路过的劝架者,他与另外2人共同进入宿舍,在孙金刚被逼退时又举起铁锁继续攻击,危险依然真实而紧迫。
2004年7月29日,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金艳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吴金艳被宣告无罪,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死者家属提出的181080元赔偿请求没有获得支持。
一审判决后,海淀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死者父母也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认为原抗诉不当,决定撤回。
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准许撤回抗诉,驳回附带民事上诉,维持原审结果,吴金艳在被羁押约10个月后恢复自由。
我认为,这个案件最重要的地方,不是简单告诉人们“受到欺负就可以拿刀”,而是提醒司法者,判断防卫不能坐在安全的法庭里,倒推当事人当时应该怎样精确选择。
一个年轻女性在凌晨遭到多人闯入、殴打和撕衣,又面对铁锁砸来的威胁,很难像旁观者一样冷静计算每一种后果。法律既要防止以防卫为名的报复,也不能要求受害者在暴力面前一退再退。
正当防卫的边界必须结合当时的时间、地点、力量差距和危险程度判断,而不能只看最后谁伤得更重、谁失去了生命,侵害人主动制造了危险,就必须承担危险可能反弹的后果。
这个判决真正让人安心的,是它承认普通人在孤立无援时有权保护自己,也承认人在极度恐惧中不可能完成所谓“恰到好处”的反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