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就必须赔!江苏镇江一名61岁女子深夜骑电动摩托车撞树身亡,家属将道路管养部门告上法庭,索赔149万元。管养方则表示,女子无证驾驶,路面破损也不可能全天候发现、立即修复。双方争执不下,一审判决公布后,结果出人意料。
2025年7月4日晚9点左右,61岁的李某骑着一辆电动两轮摩托车,经过当地工业园区公交站附近。
那段县道她并不陌生,路上车辆也不算密集,可夜间照明很弱,路面上的细小变化很难及时看清。她沿非机动车道向前行驶时,前轮突然压进一处坑洼,车身随即失去平衡,径直冲向路边的行道树。
撞击发生后,李某从车上摔落,跌进树旁的水沟。沟里堆着枯枝和杂草,过路人发现异常后,立即拨打报警和急救电话。
她随后被送往医院,入院时已经出现呼吸、心跳骤停,虽经抢救,仍在当晚不幸去世。
交警赶到现场后,对车辆、路面和周边环境进行了勘查,事发位置确实存在一处水泥路面坑洼,宽约20厘米、深约5厘米,距离被撞的行道树约8.2米。
道路旁虽然装有路灯,但当晚照明亮度不足,这处坑洼附近也没有警示标志或临时防护设施。
为了查明事故过程,交警部门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检查车辆痕迹和事故形态,鉴定意见显示,李某驾驶的车辆经过坑洼后失去平衡,继而撞上行道树,车身并没有与其他车辆碰撞的痕迹。
道路养护单位曾对该鉴定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但申请未被采纳,后续复核仍维持了原有结论。
母亲突然离世后,儿子赵某开始整理事故材料。他认为,路面出现足以影响两轮车辆正常行驶的破损,管理单位却没有及时修补,也没有设置任何提醒,这种养护疏漏与事故之间存在直接联系。
此后,他将相关道路养护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车辆损失等,共计1494410元。
面对起诉,养护单位并不认可家属提出的全部责任,工作人员平时按照规定进行道路巡查,但道路破损不可能刚一出现就被立即发现和修复。
事故也不能排除驾驶操作不当、车辆自身问题等其他因素。更重要的是,李某驾驶的是电动两轮摩托车,却没有取得相应的摩托车驾驶资质。
这场诉讼还有一个无法绕开的证据问题。家属在事发后放弃了尸体解剖,因此没有通过尸检进一步明确李某死亡的具体诱因。
医院记录的“呼吸心跳骤停”描述的是抢救时的状态,并不能单独说明全部死亡原因,这使得案件在医学因果关系上留下了一定空白。
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管理方并不能因为已经安排日常巡查,就当然免除责任。
案涉坑洼的宽度和深度足以干扰两轮车辆正常行驶,而养护单位既没有及时修补,也没有放置警示标志,说明其没有完全履行道路维护和风险提示义务。
因此,管理方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法院也没有把全部后果都归到道路养护单位身上。李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人依法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资格,而她并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质。
同时,事发时道路昏暗,她在夜间骑行过程中未能充分观察路况、谨慎控制车速。法院认为,这些因素明显增加了事故发生的风险,是造成后果的主要原因。
综合路面缺陷、警示缺失以及李某自身驾驶行为等情况,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某一方自行承担90%的责任,道路养护单位承担10%的责任。
按照这一比例,养护单位需向家属赔偿149441元,其余诉讼请求被驳回,家属最初提出的是近150万元索赔,最终获得支持的金额接近其中的十分之一。
我认为,这份判决真正说明的,并不是“路坏了也只能怪自己”,更不是道路管理者可以用巡查记录推掉责任。
道路既然向公众开放,管理单位就应当及时发现风险,无法立即修复时,也应该先设置醒目的警示和临时防护,一个坑可能暂时补不上,但一块警示牌、一处围挡,至少能提醒经过的人提前减速。
不过,我也认为,公共管理责任并不能替代个人的安全义务,驾驶属于机动车的电动摩托车,需要相应驾照,也需要根据夜间照明和路况控制速度。
道路管理方应为没有尽到养护责任付出代价,驾驶人同样要为自己的违法和疏忽承担后果,二者并不冲突。
安全从来不是单方面提供的保障,而是管理者及时消除隐患、驾驶人谨慎守法共同维持的结果。


